對於貧困戶的識別標準:
2014年識別以3013年農民均純收入2736元為標準(相當於2010年2300元不變價, 下同);2015年識別以2014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800元為標準;2016年識別以2015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855元為標準;2017年識別以2016年農民人均純收入2952元為標準。 貧困戶識別要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 綜合考慮住房、教育、健康等情況, 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 進行整戶識別。
1、不愁吃。 口糧不愁, 主食細糧有保障,
2、不愁穿。 有換季衣服, 經常有換洗衣服。
3、義務教育。 農戶家庭因子女上學負擔較重的, 雖然人均純收入達到脫貧線, 也要統籌考慮納入扶貧對象。
4、 基本醫療。 農戶家庭成員因患大病或長期慢性病, 影響家庭成員正常生產生活, 需要經常住院治療或長期用藥飴療,
5、住房安全。 農戶居住用房是C、D 級危房的, 雖然人均收入達到脫貧線, 也要統籌考慮納入扶貧對象。
二、哪些人不能成為貧困戶
1、 家庭成員名下在城鎮有商品房、門市房等房產,
2、 家庭成員擁有汽車、工程機機械、大型農機具等;
3、 家庭成員作為企業法人或股東在工商部門註冊有企業或長期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的;
4、 家庭成員在銀行部門擁有大額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性資產;
5、 家庭成員在外務工收入較高;
6、 家庭成員中有穩定財政供養人員;
7、 子女完全有贍養能力的老人戶;
8、 集中供養的五保人員。
(1)有家庭成員或戶主的父母、配偶、子女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貧困戶建檔立卡後有家庭成員或戶主的父母、配偶、子女為國家公職人員的, 不認定為錯評, 按正常脫貧程式退出)。
(2)家庭成員有現任“村三委”幹部的(貧困戶建檔立卡後有家庭成員成為“村三委”幹部的, 不認定為錯評, 按正常脫貧程式退出)。
(5)種植、養殖大戶或雇傭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6)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公司、企業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以土地或各類生產資料以及產業扶持資金、小額貸款入股相關經營活動作為脫貧措施的,
(7)為享受扶貧支持, 故意分戶、並戶, 不符合貧困物件識別條件的。
(8)空掛戶或為套取扶貧支持, 將戶口遷入村組的空掛人口。
(9)死亡人員、服刑人員、失蹤人員與戶主不共用開支或收入的人員。
(10)優親厚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資訊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貧困物件識別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