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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縣查處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第一案

魯網菏澤2月5日訊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於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查處一起某加油站實施混淆行為案件。 這是2018年該局依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的第一案。

當日,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某加油站檢查時,發現其遮雨棚上標注有“齊魯石化”字樣,而該加油站的企業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涉嫌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混淆行為,隨即對此立案調查。 經查,該加油站是從2017年12月1日,開始使用“齊魯石化”字樣。 “齊魯石化”是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的簡稱,該公司成立於1984年8月,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這個加油站的經營者本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和服務的品質,增加影響力,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 但是,他卻試圖通過“搭便車”“傍名牌”的方式不勞而獲,借用“齊魯石化”的影響力來提高自己的市場競爭力,於是便在未經齊魯石化公司的許可或者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了“齊魯石化”名稱,引人誤認為是齊魯石化公司的下屬加油站。 這種行為不但損害了齊魯石化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目前,案件正在處理中。

據悉,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其中包括: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功能變數名稱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混淆行為。

經營者違法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通訊員 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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