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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口攝像頭引官司 兩審均不認定侵權再審改判

在自家大門上安裝監控,攝像頭對著門外的公共走廊,鄰居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家門口攝像頭引發的侵權官司

因自家大門的門鎖常遭人破壞,為了保護自家的人身、財產免受不法侵害,一房主便在自家的大門上安裝了監控,攝像鏡頭對著大門外的公共走廊,此舉引起鄰居房主的反感、厭惡,直至極力反對。 鄰居房主以監控攝像鏡頭對準大門外的公共走廊,其家人及親戚朋友的行蹤均能被捕捉到,以形成騷擾性監控,侵犯其隱私權等為由,要求安裝監控的房主拆除監控。 而安裝監控的房主則表示,安裝的攝像頭拍攝的是公共區域,並沒有侵犯鄰居一家的隱私。 雙方矛盾無法化解,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哪知,這一糾紛從基層法院到中級法院,再到高級法院,歷時五年,打了五場官司。 那麼,在鄰里間共用的公共區域內,彼此是否獨立享有隱私權?自行安裝監控,拍攝的是公共區域,鄰居能否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要求拆除?

監控攝像頭引發鄰里糾紛

現年50歲的顧勇毅與52歲的董俊峰,分別住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某社區某幢305房和304房(以下分別簡稱“305房”“304房”),兩家是鄰居。 成為鄰居之初,兩家雖說沒有太深的交情,但也能和睦相處,關係還算融洽,平日裡有個大事小情,兩家也能互相有個照應。

顧勇毅所住的305房和董俊峰所住的304房的大門外是一條公共走廊,走廊寬約1米。 305房與304房的外門處於公共走廊同一盡頭,305房的大門位於公共走廊邊長較長的一側,304房的大門位於公共走廊邊長較短的一側,兩家的防盜大門門軸均位於靠近直角頂點處,開啟方向均是向室外開啟,兩家呈直角位元相鄰狀態。

其中,304房的大門共有兩道房門,外側安裝有一道向室外開啟的不銹鋼防盜大門、內側安裝有一道向室內開啟的木門。

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發現自家大門的鎖常被人破壞,這讓他十分氣憤。 為了保存證據,抓住搞破壞的人,董俊峰便安裝了兩個監控攝像頭,一個安裝在樓道一端頂上對著自家和顧勇毅家的外門,一個安裝在自家窗外對著顧勇毅家陽臺。

家人在自家窗臺上的一舉一動,都被董俊峰家的監控探頭拍了下來。 家人何時出門,何時進門,家裡來個親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監控也都能捕捉到……這讓顧勇毅十分惱火,要求董俊峰立即予以拆除。 而董俊峰認為,其安裝監控,只是為了抓住搞破壞的人,並不是要侵犯顧勇毅家的隱私權,不同意拆除,雙方由此引發矛盾。

2013年12月4日,在雙方矛盾無法調和的情況下,顧勇毅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起訴,要求董俊峰拆除兩個攝像頭。 後經法院調解,董俊峰也認識到,安裝的兩個攝像頭,一個監控安裝在公共空間,一個監控直接對著顧勇毅家的陽臺,確實有些過分,便同意拆除,並支付補償款1017元給顧勇毅。

矛盾至此,本以為就此得到解決。 可是,過了一段時間,顧勇毅突然發現,董俊峰在其家外門天花板上又安裝了一個監控攝像頭,門前的公共區域依然在監控範圍之內。 顧勇毅認為,董俊峰安裝的這個監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隱私權,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 而這次,董俊峰表示自家安裝的攝像頭拍攝的是公共區域,並沒有侵犯顧勇毅一家的隱私,同樣不同意拆除。

雙方的矛盾進一步激化,並多次報警,但未能解決。 顧勇毅出於無奈,第二次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

這次糾紛,經法院調解,表面上也得到了解決。 雖說監控安裝在外門天花板上,但畢竟是安裝在房外,董俊峰安裝的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因此,雙方再次達成調解協定,董俊峰拆除了該攝像頭。

兩審均認定不構成侵權

兩次安裝監控,都因有些理虧,不得不予以拆除。 但是,搞破壞的人還沒抓住,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還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監控不裝是不行的。 董俊峰思來想去,認為監控裝在房外不行,那安裝在自家房內,應該沒有問題了吧。

於是,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自家大門的內門木門上安裝了一個貓眼攝像頭。就這樣,304房大門處的木門關閉時,貓眼攝像頭的攝像範圍固定,但隨著木門的開關,攝像範圍則發生變化,當木門開啟時,拍攝到的是304房自家的廚房。木門關閉時,304房和305房大門外的整個公共走廊均在攝像頭的監控範圍之內。進出305房時,人們的進出行為都能被攝像頭拍攝到,但305房的室內情況不能被攝像頭拍攝到。

在打了兩次官司後,依然不聽勸阻,又第三次安裝監控,董俊峰的行為徹底激怒了顧勇毅。這次,顧勇毅覺得沒必要和董俊峰多費口舌,在發現董俊峰安裝監控後,他再次以董俊峰在3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侵犯其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向天河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經濟損失。

董俊峰則認為,其安裝攝像頭只是為了監看誰破壞其大門,他沒有將貓眼攝像頭拍攝到的視頻提供給他人使用或用於對外宣傳,並不侵犯顧勇毅一家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董俊峰在3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屬實,但關於上述行為是否侵犯了顧勇毅的肖像權、隱私權問題,應具體分析。第一,貓眼攝像頭的攝像範圍為公共走廊,雖然進出305房人員的進出行為能被貓眼攝像頭拍攝到,但305房的室內情況不能被貓眼攝像頭拍攝到。眾所周知,公共走廊屬於公共活動區域,公民在公共活動區域從事的行為本身具有公開性,因此,董俊峰上述行為並未侵犯顧勇毅的隱私權。第二,貓眼攝像頭能夠拍攝到進出305房人員的進出情況,顧勇毅作為305房的產權人,其進出305房時也會被貓眼攝像頭拍攝到肖像。儘管如此,現有證據並未顯示董俊峰將貓眼攝像頭拍攝到的顧勇毅的肖像提供給他人使用或用於對外宣傳,顧勇毅亦確認其至今未發現董俊峰將視頻給其他人或對外宣傳,因此,董俊峰上述行為不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情形,目前並未侵犯顧勇毅的肖像權。

綜上,天河區法院認為,董俊峰在3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並未侵犯顧勇毅的隱私權,目前也未侵犯顧勇毅的肖像權,顧勇毅的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顧勇毅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顧勇毅不服,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上訴中,顧勇毅稱,一審法院以“公共場所無隱私”來斷案是錯誤的。隱私權不是絕對的概念,人們進入公共場所固然要讓渡大部分隱私權益,但仍有部分隱私期待,存在隱私利益。一審把隱私和“公共”或“私人”聯繫起來,注重物理界線,忽略了許多重要隱私需求如資訊保有等方面的需求,要知道,這些都與物理界線毫無關係。隱私權包括個人隱私不被公開,還有私人生活安寧不被侵擾的權利。董俊峰用貓眼攝像頭拍攝,監視他人門口、走廊,形成騷擾性監控。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具備三個要件,就構成隱私侵權,即: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擾行為;二是行為人實施的侵擾行為侵擾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場所的安寧或者侵擾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寧;三是行為人實施的侵擾行為讓一個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俊峰的行為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擾他人安寧的隱私侵權責任。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顧勇毅還增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000元。

董俊峰沒有提出新的答辯意見,表示同意一審的判決。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顧勇毅雖上訴稱董俊峰在自家木門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但本院審理期間,顧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對顧勇毅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至於顧勇毅在二審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2015年9月22日,廣州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再審最終改判

二審判決後,顧勇毅依然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判令撤銷一、二審判決,並判決董俊峰停止用攝像裝置監控其進出住所的侵權行為。同時要求判令董俊峰賠償其在本案訴訟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並承擔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2016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院經審查後認為,顧勇毅的申請符合再審的條件,遂作出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

在再審階段,顧勇毅提出,隱私權應包括公民全部不願意讓人知道的私人活動資訊。一審判決認定“公共場所無隱私”是錯誤的。董俊峰的行為侵擾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寧,讓一個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關於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規定。

董俊峰辯稱,攝像監控的範圍屬於公用場所,安裝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壞自家大門的門鎖,而不是刻意監控對方。他沒有窺探對方出行情況的動機,更不存在傳播、擴散的行為,對顧勇毅沒有負面影響。

廣東省高院再審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資訊安全不受侵害。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門安裝的攝像監控裝置雖出於自我防護,但該裝置可以完整監控相鄰住戶顧勇毅出入住宅的全部情況,記錄和存儲了顧勇毅不願為他人知悉的個人資訊,對顧勇毅的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後果,應視為民事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董俊峰在採取保護住宅和財產安全措施時,未能善盡注意義務,導致行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過錯,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董俊峰辯稱“沒有將拍攝視頻提供給他人或外傳而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審法院認為監控攝像裝置拍攝範圍屬於公共活動區域,公民在該區域的行為應具有公開性,以此判定董俊峰的行為沒有侵權錯誤,應予以糾正。對於顧勇毅要求董俊峰補償其訴訟成本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雙方相鄰而居,應彼此尊重,互諒互讓,妥善平息紛爭,重歸和睦相處。

綜上所述,近日,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一、二審的判決,並判決董俊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攝錄顧勇毅進出住宅資訊的行為。

於是,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自家大門的內門木門上安裝了一個貓眼攝像頭。就這樣,304房大門處的木門關閉時,貓眼攝像頭的攝像範圍固定,但隨著木門的開關,攝像範圍則發生變化,當木門開啟時,拍攝到的是304房自家的廚房。木門關閉時,304房和305房大門外的整個公共走廊均在攝像頭的監控範圍之內。進出305房時,人們的進出行為都能被攝像頭拍攝到,但305房的室內情況不能被攝像頭拍攝到。

在打了兩次官司後,依然不聽勸阻,又第三次安裝監控,董俊峰的行為徹底激怒了顧勇毅。這次,顧勇毅覺得沒必要和董俊峰多費口舌,在發現董俊峰安裝監控後,他再次以董俊峰在3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侵犯其隱私權、肖像權為由,向天河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權行為及賠償經濟損失。

董俊峰則認為,其安裝攝像頭只是為了監看誰破壞其大門,他沒有將貓眼攝像頭拍攝到的視頻提供給他人使用或用於對外宣傳,並不侵犯顧勇毅一家人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董俊峰在3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屬實,但關於上述行為是否侵犯了顧勇毅的肖像權、隱私權問題,應具體分析。第一,貓眼攝像頭的攝像範圍為公共走廊,雖然進出305房人員的進出行為能被貓眼攝像頭拍攝到,但305房的室內情況不能被貓眼攝像頭拍攝到。眾所周知,公共走廊屬於公共活動區域,公民在公共活動區域從事的行為本身具有公開性,因此,董俊峰上述行為並未侵犯顧勇毅的隱私權。第二,貓眼攝像頭能夠拍攝到進出305房人員的進出情況,顧勇毅作為305房的產權人,其進出305房時也會被貓眼攝像頭拍攝到肖像。儘管如此,現有證據並未顯示董俊峰將貓眼攝像頭拍攝到的顧勇毅的肖像提供給他人使用或用於對外宣傳,顧勇毅亦確認其至今未發現董俊峰將視頻給其他人或對外宣傳,因此,董俊峰上述行為不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情形,目前並未侵犯顧勇毅的肖像權。

綜上,天河區法院認為,董俊峰在304房大門的木門上安裝貓眼攝像頭監視公共走廊的行為並未侵犯顧勇毅的隱私權,目前也未侵犯顧勇毅的肖像權,顧勇毅的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顧勇毅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顧勇毅不服,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上訴中,顧勇毅稱,一審法院以“公共場所無隱私”來斷案是錯誤的。隱私權不是絕對的概念,人們進入公共場所固然要讓渡大部分隱私權益,但仍有部分隱私期待,存在隱私利益。一審把隱私和“公共”或“私人”聯繫起來,注重物理界線,忽略了許多重要隱私需求如資訊保有等方面的需求,要知道,這些都與物理界線毫無關係。隱私權包括個人隱私不被公開,還有私人生活安寧不被侵擾的權利。董俊峰用貓眼攝像頭拍攝,監視他人門口、走廊,形成騷擾性監控。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具備三個要件,就構成隱私侵權,即: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擾行為;二是行為人實施的侵擾行為侵擾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場所的安寧或者侵擾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寧;三是行為人實施的侵擾行為讓一個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俊峰的行為符合上述構成要件,應當承擔侵擾他人安寧的隱私侵權責任。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顧勇毅還增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000元。

董俊峰沒有提出新的答辯意見,表示同意一審的判決。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顧勇毅雖上訴稱董俊峰在自家木門上安裝攝像頭的行為侵犯了其隱私權,但本院審理期間,顧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故本院認可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分析認定,對顧勇毅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至於顧勇毅在二審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處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認定,並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原審判決,合法合理,且理由闡述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2015年9月22日,廣州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再審最終改判

二審判決後,顧勇毅依然不服,向廣東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請求判令撤銷一、二審判決,並判決董俊峰停止用攝像裝置監控其進出住所的侵權行為。同時要求判令董俊峰賠償其在本案訴訟中發生的有關費用並承擔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

2016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院經審查後認為,顧勇毅的申請符合再審的條件,遂作出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

在再審階段,顧勇毅提出,隱私權應包括公民全部不願意讓人知道的私人活動資訊。一審判決認定“公共場所無隱私”是錯誤的。董俊峰的行為侵擾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寧,讓一個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關於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規定。

董俊峰辯稱,攝像監控的範圍屬於公用場所,安裝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壞自家大門的門鎖,而不是刻意監控對方。他沒有窺探對方出行情況的動機,更不存在傳播、擴散的行為,對顧勇毅沒有負面影響。

廣東省高院再審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資訊安全不受侵害。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門安裝的攝像監控裝置雖出於自我防護,但該裝置可以完整監控相鄰住戶顧勇毅出入住宅的全部情況,記錄和存儲了顧勇毅不願為他人知悉的個人資訊,對顧勇毅的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後果,應視為民事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以及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董俊峰在採取保護住宅和財產安全措施時,未能善盡注意義務,導致行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過錯,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董俊峰辯稱“沒有將拍攝視頻提供給他人或外傳而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審法院認為監控攝像裝置拍攝範圍屬於公共活動區域,公民在該區域的行為應具有公開性,以此判定董俊峰的行為沒有侵權錯誤,應予以糾正。對於顧勇毅要求董俊峰補償其訴訟成本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雙方相鄰而居,應彼此尊重,互諒互讓,妥善平息紛爭,重歸和睦相處。

綜上所述,近日,廣東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一、二審的判決,並判決董俊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攝錄顧勇毅進出住宅資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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