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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行賄罪與受賄罪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事業單位考試真題及答案《淺析行賄罪與受賄罪》,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有一些罪名是我們需要掌握的, 從我國反腐倡廉建設下不斷有貪官落馬的情況來看, 我國更加嚴厲的懲治貪腐。 因此我們尤其要掌握的是一些貪污賄賂的罪名。 房輝峰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參謀長、曾任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 2018年1月9日, 經中共中央批准, 房峰輝因涉嫌行賄、受賄犯罪, 被移送軍事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現在我們就來淺談一下行賄罪和受賄罪。

一、行賄罪概念和客觀表現。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 違反國家規定, 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數額較大,

或者違反國家規定, 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行賄在客觀方面表現如下兩種行為之一。

1、行賄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是行賄行為的基本形式。

財物包括兩種:一是金錢、二是實物。 其中實物包括的範圍比較多和寬, 實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 從人們平時的吃、穿、住、用的各種物品到文化、藝寸之品無所不有。

2、在經濟來往中給予國家工作人的回扣和手繼費

二、受賄罪概念和行為方式。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的主體有以下三大類:

(1)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要包括在國家各級政府部門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一定公共權力行為的公務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等。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

(1)是索賄。 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是收受賄賂。 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即收+承諾辦事)。 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 也可以是正當利益。

三、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係。

它們是一種對合犯罪, 也就是行賄和受賄互為條件, 從它們行為角度看,

有行賄才有受賄存在, 有受賄必有行賄存在。 這也是區分受賄罪和貪污罪的一個關鍵點。

例題:某副公局長王某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二十萬元現金, 允諾釋放犯罪嫌疑人, 因為局長不同意, 而未成功。 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由於王某沒有為他人謀利益, 所以不構成受賄罪

B.王某符合受賄罪條件, 構成受賄罪

C.王某構成行賄罪

D.王某構成貪污罪

【答案】A。 解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某副公局長王某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二十萬元現金。 收+承諾辦事是受賄罪的一種行為方式, 故受賄的行為已經完成, 雖然未為犯罪嫌疑人謀取到不正當利益,

也構成受賄罪。 故本題正確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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