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員工延時下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王某於2013年2月進入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由於該公司位於市中心, 公司很多員工住在郊區, 下班時間正值高峰期, 部門經理為照顧家遠的員工, 規定公司可以為家遠的員工提供免費客飯一份以錯峰回家。

時間久了, 經常出現下班時間到了, 但是工作還沒有結束, 大家都開始享受公司的免費客飯。

有時, 經理過來也會驚訝地說:“這麼多人加班呀!”王某也和其他晚回家的同事一起享受著公司的“福利”, 大家都認為是由於自己加班了才有免費客飯吃。

2013年10月, 王某向公司提出辭職, 並向部門經理要求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的加班費。

部門經理認為, 公司從未安排過王某進行加班, 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有完善的加班審批制度, 每一次的加班審批表都是一式三份, 分別在部門領導、人力資源部門以及勞動者處, 並且明確未經批准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屬於加班,

王某的加班也從未得到過部門領導的審批, 屬於主動延長工作時間, 公司不應當支付其加班費。

王某表示, 經理經常見到我們下了班在公司都說我們是在加班, 這是對我們加班行為的預設, 並且電子考勤卡也能證明自己的加班事實, 交涉無果後, 王某訴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間的延時加班費。

【爭議焦點】

何種情形下的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

本案中, 王某認為, 單位向加班的人員提供免費的客飯, 考勤卡顯示其實際下班時間已超過正常下班時間, 因此自己存在加班情況, 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認為, 公司有完善的加班審批制度, 公司給住在郊區的員工提供免費客飯並不代表要求員工加班,

王某雖然吃了客飯, 但單位並未收到王某的任何加班申請, 也未安排王某加班, 考勤顯示的時間並不能反映王某存在加班情況。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後認為, 未經用人單位的安排或者批准的加班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 公司有完善的加班審批制度, 王某雖然提供了電子考勤卡, 但該電子考勤卡並不能與相應的加班審批表相匹配, 因此用人單位不存在支付王某加班費的義務, 故又寸王某的訴請不予以支持。

【分析點評】

加班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 繼續從事本職工作或者領導交辦的本職工作之外的時間投入。 為限制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 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法律對加班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一、加班安排有時間程式限制

我國法律中對加班時間有明確的限制,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律對加班時間進行限制, 同時在程式上也要求用人單位與工會和勞動者進行協商。

二、加班需經安排或審批

在符合了加班的時間性以及程式性要求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的安排是認定加班的關鍵因素。 加班是要有前提條件的,

即加班行為是經過用人單位的安排或者事後得到用人單位的確認。 如果是勞動者自願性的延長工作時間, 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 用人單位並沒有支付加班費的義務。

案例中公司的王某, 儘管下班後繼續留下來工作, 而且還吃了公司免費提供的客飯, 但是也不一定能夠拿到加班費。 因為吃客飯和加班沒有必然聯繫。

至於王某所稱經理“默認加班”的說法, 也是站不住腳的。 王某所謂的“加班”, 和法定意義上的加班畢竟是兩個概念。

當然, 也不排除這樣一種情況, 就是公司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 並且規定只有加班員工才能享受免費客飯, 但是事後雙方又為認定加班問題發生爭議, 那麼這份客飯也可以作為加班的一個證據。

三、加班費爭議應由勞動者進行初步舉證

發生爭議時,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由勞動者先行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實質上的不對等性,勞動者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加班事實後(一般可以是電子考勤卡、交接班記錄、工作日志、加班通知、工資條等),就需要用人單位就加班制度以及加班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在審理中,仲裁機構一般首先會審查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提供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較為完善,對加班制度有明文規定的,可能要求勞動者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加班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的王某提供了電子考勤卡可以說實現了初步舉證,電子考勤卡應和公司的加班審批表相一致才能認定為加班。對此,勞動者一定要心中有數,不要因為自願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享受了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就誤認為自己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

一旦認為公司規定的工作量過於繁重,難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內完成任務,就應向公司如實說明,使自己的加班得到用人單位的確認。

從完善企業用工管理制度上出發,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加班的審批制度和程式,並可以明確規定未經審批的在單位的延長工作時間不視為加班,並對考勤表實行每月簽字確認制度(確認每月出勤情況),特別是在以電子打卡形式記錄考勤的情況下。

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勞動者應注意保留和獲取在工作期間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以及其他能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為以後及時主張加班工資提供證據。

三、加班費爭議應由勞動者進行初步舉證

發生爭議時,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的,應由勞動者先行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實質上的不對等性,勞動者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加班事實後(一般可以是電子考勤卡、交接班記錄、工作日志、加班通知、工資條等),就需要用人單位就加班制度以及加班時間承擔舉證責任。

在審理中,仲裁機構一般首先會審查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提供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較為完善,對加班制度有明文規定的,可能要求勞動者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加班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的王某提供了電子考勤卡可以說實現了初步舉證,電子考勤卡應和公司的加班審批表相一致才能認定為加班。對此,勞動者一定要心中有數,不要因為自願延長工作時間,或者享受了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就誤認為自己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加班。

一旦認為公司規定的工作量過於繁重,難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內完成任務,就應向公司如實說明,使自己的加班得到用人單位的確認。

從完善企業用工管理制度上出發,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加班的審批制度和程式,並可以明確規定未經審批的在單位的延長工作時間不視為加班,並對考勤表實行每月簽字確認制度(確認每月出勤情況),特別是在以電子打卡形式記錄考勤的情況下。

從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出發,勞動者應注意保留和獲取在工作期間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以及其他能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為以後及時主張加班工資提供證據。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