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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名農民工工資發放不出來,到底是因為什麼?

昨日, 長春建工集團吉林市當地專案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劉川給本報打來電話, 反映了他遇到的一場官司問題。

“我們本來公司已經準備好給農民工工友的1500萬工資, 但因為這場的官司致使公司3個銀行帳戶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近2700萬資金, 其中就包括農名工工資1500萬。 ”劉川說, 目前導致800名農民工工資無法按時發放, 也讓很多農民工無法回家過年。

劉川說:“這件事是由於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潘軍的不作為行為所造成的。 由於銀行帳戶被凍結, 直接影響了我們公司長春市綠園區政府舊城改造和長春市少年宮建設等近26個重要專案進展,

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

劉川表示, 對於這件事, 也諮詢了相關律師, 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經濟案件中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提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 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基礎財產保全。

第15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 一般不得採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 已採取查封、凍結保全措施的, 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 或者可以採取其他方式保全的, 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

“在法律法規上已經明確有條款, 這個問題就很容易解決, 只要按上述操作執行就可以, 可是潘軍卻故意進行了偏袒。 ”他說, 原告庭前沒有向法院提交書面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法院也沒向原告下達書面的證人出庭作證通知, 就允許原告的證人出庭, 嚴重違反了《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規矩。

與此同時, 法院告訴原告退庭後根據被告的質證意見補強證據, 還要求原告在3日內拿出證據原件, 第4天被告去調取該份證據, 法官告訴被告, 原告沒有提交, 並說原告口頭提出下次開庭時提交。 嚴重違法法律規定以及法官應保持中立的原則。

樊海艦是長春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員工, 同時也當選為吉林省人大代表。

對於這件事情, 他也表示很不公平。

樊海艦介紹, 長春建工集團成立於1953年, 是吉林省的老牌國企, 連續6年躋身中國企業500強, 每年公司業績總額超過100億, 納稅5億以上, 每年帶動近10萬人就業, 就是這樣的一個企業, 現在確面臨無法正常經營、瀕臨倒閉的現狀。

他表示, 吉林市中院第一次開庭是在2017年11月20日的8點40分, 可是自己公司代表等到上午10點法官都還沒有組織開庭;後來終於開庭了, 原告就提交了2組證據和7個證人就匆匆休庭。 第二次開庭是2017年12月5日13點10分, 可法官依舊是遲到近2個小時才組織開庭, 導致證據交換程式都沒有進行完就又拖延到下一次開庭。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的所作所為讓我們難以理解和接受,

事情經過以及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所作所為已經由我公司的劉川同志向政府進行了實名舉報。 ”他說, 希望能夠早一些把農民工的工資討要回來, 讓我們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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