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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誰非,答案揭曉」撿發票賣錢的行為與撿廢品賣錢一樣嗎?違不違法?

誰是誰非

謝大姐是北京地鐵保潔員, 聽說地鐵一卡通充值發票可以賣錢後, 謝大姐在打掃衛生之餘, 在地鐵站的垃圾桶內等各個角落裡, 撿拾乘客丟棄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專用發票。 2017年6月, 謝大姐在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城鐵站, 以1100元的價格將這些積攢的發票出售給他人, 不料被民警當場抓獲。

謝大姐說自己不知道出售撿拾的發票是犯罪行為, 還以為撿拾這個就跟在地鐵站的垃圾桶裡撿拾廢品一樣。

您認為撿發票賣錢的行為與撿廢品賣錢一樣嗎?違不違法?

(圖為北京市德懷律師事務所的 劉會麗 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市德懷律師事務所的 劉會麗 律師:

發票分為可以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生活中常見的火車票、飛機票、地鐵充值憑證等都屬於這種普通發票。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 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 具體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

故意非法出售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本案最大的爭議, 就是謝某某本人或者是廣大聽眾朋友並不知道這種行為是犯罪, 然而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構成犯罪並不影響謝某某承擔刑事責任。 因謝某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的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出售普通發票, 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危害了我國稅收征管, 其行為構成犯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值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應當追訴。 謝某某非法出售的屬於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有1800余張, 遠超過應予追訴的標準, 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

謝某某被判10個月, 已經充分體現了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也就是行為人的所犯罪與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接受的刑事處罰應當統一的原則, 這也是立法司法現代化、文明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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