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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區 承接“強區放權”事項 落實成效如何?

“強區放權”是深圳新一輪改革創新的突破口。 光明新區正處於大開發大建設時期, 需要通過“強區放權”提高行政效率, 改善政府治理能力, 加快發展速度。 那麼, 光明新區在落實“強區放權”改革過程中, 成效如何?是否能做到事權“接得住、管得好、服務優”?還有哪些瓶頸需要突破?筆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瞭解。

●南方日報記者 柳豔

落實

加強制度保障確保過渡順利

光明新區發展研究中心的一份“強區放權”研究報告顯示, “強區放權”改革已陸續下放政府投資、城市更新、環保水務、交通運輸、建設工程等領域事權144項,

其中涉及光明新區承接的事權為127項。

光明新區發展研究中心博士王軍告訴筆者, 針對政府投資、城市更新、交通運輸、土地整備、土地供給、保障房建設等事權下放, 各相關部門加強了制度保障, 確保了承接穩妥、過渡順利。

城市更新的事權下放是重點領域。 針對城市更新計畫審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查、審批或報批、城市更新專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合法、驗收、管理等16項事權的下放, 光明新區城市更新局制定了《光明新區城市更新“十三五”規劃》《光明新區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明確了城市更新目標與任務、實施途徑與指引, 規範城市更新行為;明確部門職責許可權, 指導基層辦事處、社區、業主以及市場主體開展城市更新工作。

為加快城市更新專案周邊公共設施建設的步伐, 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光明新區城市更新項目, 正在制定《光明新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更新項目周邊公共設施暫行規定》《光明新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專案合作開發指導意見》。

為確保產業用地接得住、接得好, 光明新區經濟服務局率先在深圳市出臺《關於申請招標拍賣掛牌光明新區工業用地土地使用權競買申請人主體資格審查(核實)操作辦法》, 對競買人或中標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和核實。

效果

政府工程審批可控時限從838天減至217天

“強區放權”下放事權中, 審批類事權超過一半。 如何通過優化審批流程, 提升行政服務效能, 激發社會經濟活力?

“在一些審批事項中,

亟需通過專案審批模式再造, 打破部門界限, 取消不適當的前置條件約束。 ”王軍說。

筆者瞭解到, 針對政府投資事權下放, 根據《光明新區政府投資專案管理辦法》, 依法對審批程式進行合理分解和優化重組, 促進審批部門之間的無縫銜接, 部門內部無縫協調。 構建聯合審批平臺, 形成部門間審批事項並聯、部門內部審批事項並聯、專案主體單位前期工作並聯、審批事項與前期工作並聯的“四並聯”審批機制。 對互相牽制、審批前置條件設置不當的環節, 全面突破項目審批條框, 解放審批事項約束, 最大限度優化制約專案前期審批工作的前置條件。

光明新區政府工程審批可控的時限從法定時限838天壓縮至217天,

壓縮比例達74%。 其中立項階段審批由原來的3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由原來的40個工作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預(概)算審批由原來的25個工作日壓縮至20個工作日。

光明新區還探索優化審批流程。 2016年新區出臺《光明新區政府工程審批流程優化改革方案(試行)》, 推行政府工程前期工作技術檔編制流程優化改革, 按照精細化管理的原則, 對技術檔編制工期分類進行壓縮。 其中水務類專案技術檔編制時間壓縮148個工作日, 效率提高25%;市政類壓縮時間162個工作日, 效率提高29%;房建類壓縮時間160個工作日, 效率提高23%。 此外, 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項目採取簡易技術檔編制程式, 壓縮時間105個工作日, 效率提高27%。

資訊化手段也推動了政府服務的效率提升。

如新區發展和財政局針對社會投資核准備案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 2016年以來, 平均辦件時間降至1.2天, 遠低於5個工作日的辦理時限。 同時正在積極建設投資專案線上審批監管平臺, 對交通、教育、衛生、治水提質等專案實現全鏈條的資訊化監管, 力促政府投資專案按時保質完成目標。 城市更新局正積極建設城市更新資訊系統, 通過資訊化科學化管理, 提高城市更新業務辦理效率。 新區調整優化網上辦事大廳審批和服務事項, 目前進駐網上辦事大廳的8個業務部門均比法定時限平均縮短了50%以上。

難點

存在政策法規不配套等普遍性問題

深圳“強區放權”改革推行後, 一定程度上簡化了辦事流程, 縮短了辦事時間,但目前仍存在不少普遍性問題。事權下放後,相關法規、規章、政策等沒有進行全面的梳理和同步修改完善,導致相關工作開展缺乏相應法律保障。

以城管綜合執法為例,目前綜合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工作中主要以2011年8月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依據。深圳早已完成大部制改革,但該條例沒有及時作出調整修改,導致執法部門和其他部門在查處職責方面存在較多交叉重疊的地方。如在查處違法搭建臨時建(構)築物方面,城管執法部門依據該條例,負責城市道路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查處工作;而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負責查處所有違反規劃土地方面的違法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兩部門在查處違法搭建(構)築物時存在不同理解,因而在實際執法中,會出現職責不明晰的情況。

“事權下放後,一些部門工作任務呈幾何增加,對編制的需求量巨大;編制總量嚴重不足與改革發展事業剛性需求之間的矛盾非常突出。加之新區成立時間較短,專業人才儲備嚴重不足,針對專業性較強的事權承接有心無力。”新區一位政府人士坦言。

建言

加快完善區街管理機制破解“強區放權”碎片化現象

“確保事權接得住、管得好、服務優,這要求光明在頂層設計、規則確定、技術支撐以及社會參與等方面,都要有新的思路和規劃。伴隨‘強區放權’改革的全面深入推進,未來下放的事權會逐漸增多,要以此輪承接‘強區放權’工作為契機,抓緊推進承接‘強區放權’工作的標準化,固化‘強區放權’承接工作流程。”深圳大學城市治理研究院副院長陳家喜表示。

他建議,一方面,在頂層設計上,針對區直部門承接事權下放的職能和現有職能,按照同類整合、適度集中進行有機調整,強化對區直部門的科室進行部門內部或跨部門重組,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另一方面,承接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承接方案,組織修訂部門的行政權責清單,重新塑造每項權責工作流程,優化辦事程式,把工作事項各個環節落實到具體承辦部門和崗位人員,強化工作運轉鏈條責任銜接。

針對光明新區辦事處剛設立一年多的現狀,陳家喜建議加快完善區街管理機制,破除互為前置,消除權責交叉,破解“強區放權”過程中的碎片化現象。“比如完善街道執法權配置。針對當前執法‘區街共管、以區為主’,未完全體現執法主體配置的局面,加大新區派駐辦事處的職能部門人員配置,真正實現執法主體作用。完善街道機構設置。針對環保水務、建築管理事權下放,參照全市其他區辦事處的設置,在街道設置環保、水務和建管中心,完善相關人員配置,促進市、區、街道三級工作無縫對接。”

“針對‘強區放權’涉及的跨部門審批現象,通過協調聯動機制,厘清各自職責邊界,不得互為前置。比如,針對建築路口許可、佔據道路外挖掘許可審批事權,建議由交通運輸局牽頭受理,市規土委、交警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陳家喜說。

王軍也建議要把社會參與作為“強區放權”的重要動力。“‘強區放權’改革的本質是轉變政府職能,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把原本由政府控制的空間讓渡給市場和社會組織。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在基本不增加機構編制和人員編制的情況下,需要依靠社會組織助力‘強區放權’。”

縮短了辦事時間,但目前仍存在不少普遍性問題。事權下放後,相關法規、規章、政策等沒有進行全面的梳理和同步修改完善,導致相關工作開展缺乏相應法律保障。

以城管綜合執法為例,目前綜合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工作中主要以2011年8月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依據。深圳早已完成大部制改革,但該條例沒有及時作出調整修改,導致執法部門和其他部門在查處職責方面存在較多交叉重疊的地方。如在查處違法搭建臨時建(構)築物方面,城管執法部門依據該條例,負責城市道路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查處工作;而規劃土地監察部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負責查處所有違反規劃土地方面的違法搭建臨時建(構)築物。兩部門在查處違法搭建(構)築物時存在不同理解,因而在實際執法中,會出現職責不明晰的情況。

“事權下放後,一些部門工作任務呈幾何增加,對編制的需求量巨大;編制總量嚴重不足與改革發展事業剛性需求之間的矛盾非常突出。加之新區成立時間較短,專業人才儲備嚴重不足,針對專業性較強的事權承接有心無力。”新區一位政府人士坦言。

建言

加快完善區街管理機制破解“強區放權”碎片化現象

“確保事權接得住、管得好、服務優,這要求光明在頂層設計、規則確定、技術支撐以及社會參與等方面,都要有新的思路和規劃。伴隨‘強區放權’改革的全面深入推進,未來下放的事權會逐漸增多,要以此輪承接‘強區放權’工作為契機,抓緊推進承接‘強區放權’工作的標準化,固化‘強區放權’承接工作流程。”深圳大學城市治理研究院副院長陳家喜表示。

他建議,一方面,在頂層設計上,針對區直部門承接事權下放的職能和現有職能,按照同類整合、適度集中進行有機調整,強化對區直部門的科室進行部門內部或跨部門重組,形成上下貫通、左右銜接、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另一方面,承接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承接方案,組織修訂部門的行政權責清單,重新塑造每項權責工作流程,優化辦事程式,把工作事項各個環節落實到具體承辦部門和崗位人員,強化工作運轉鏈條責任銜接。

針對光明新區辦事處剛設立一年多的現狀,陳家喜建議加快完善區街管理機制,破除互為前置,消除權責交叉,破解“強區放權”過程中的碎片化現象。“比如完善街道執法權配置。針對當前執法‘區街共管、以區為主’,未完全體現執法主體配置的局面,加大新區派駐辦事處的職能部門人員配置,真正實現執法主體作用。完善街道機構設置。針對環保水務、建築管理事權下放,參照全市其他區辦事處的設置,在街道設置環保、水務和建管中心,完善相關人員配置,促進市、區、街道三級工作無縫對接。”

“針對‘強區放權’涉及的跨部門審批現象,通過協調聯動機制,厘清各自職責邊界,不得互為前置。比如,針對建築路口許可、佔據道路外挖掘許可審批事權,建議由交通運輸局牽頭受理,市規土委、交警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核意見。”陳家喜說。

王軍也建議要把社會參與作為“強區放權”的重要動力。“‘強區放權’改革的本質是轉變政府職能,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把原本由政府控制的空間讓渡給市場和社會組織。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在基本不增加機構編制和人員編制的情況下,需要依靠社會組織助力‘強區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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