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原告彭某其幫其遠房親戚彭某林掏井, 作業過程中, 跌入井底受傷, 衡東縣人民法院判決彭某林賠償彭某其兩萬餘元。
原告彭某其在農村一直從事挖井、掏井勞務工作, 被告彭某林系其遠房親戚。 2017年7月9日, 原告應被告彭某林之邀幫忙掏一口老井的淤泥。 原告自帶部分掏井工具, 從被告家就地取材製作支架(用於固定下井的繩索), 掏完井中淤泥後, 由於原告的安全帽落在井底, 被告彭某林與案外人丁某在井外控制繩索, 將原告放到井下去取安全帽, 在放繩索過程中, 原告彭某其在指揮彭某林、丁某“快放”(繩索),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自身存在過錯的,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彭某其在製作固定繩索的裝置時, 碼釘固定不牢, 在被告及丁某放其下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