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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掏井致損傷,法院判決雇主賠

湖南法院網訊 原告彭某其幫其遠房親戚彭某林掏井, 作業過程中, 跌入井底受傷, 衡東縣人民法院判決彭某林賠償彭某其兩萬餘元。

原告彭某其在農村一直從事挖井、掏井勞務工作, 被告彭某林系其遠房親戚。 2017年7月9日, 原告應被告彭某林之邀幫忙掏一口老井的淤泥。 原告自帶部分掏井工具, 從被告家就地取材製作支架(用於固定下井的繩索), 掏完井中淤泥後, 由於原告的安全帽落在井底, 被告彭某林與案外人丁某在井外控制繩索, 將原告放到井下去取安全帽, 在放繩索過程中, 原告彭某其在指揮彭某林、丁某“快放”(繩索),

彭某林、丁某按原告指揮, 加快放繩索的速度, 由於固定支架的碼釘鬆動, 被告彭某林與丁某拉繩不及, 彭某其快速跌落井底受傷。 彭某其從井下上來後, 未立即就醫, 只是請彭某林在受傷部位貼了兩副膏藥。 被告彭某林給原告及丁水清300元作為掏井工作的報酬。 原告回家後, 疼痛難忍, 於第二日去醫院檢查, 被衡東縣人民醫院確診為T8椎體粉碎性壓縮性骨折。 雙方就賠償事宜爭執不下, 彭某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雇員自身存在過錯的,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彭某其在製作固定繩索的裝置時, 碼釘固定不牢, 在被告及丁某放其下井時,

錯誤的指揮彭某林、丁某加快放繩索速度, 碼釘鬆動, 彭某林、丁某控制繩索不及, 才導致原告快速跌落井底受傷, 故原告彭如其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過錯, 應減輕被告彭某林的賠償責任。 衡東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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