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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刑一年半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被告人李某某因參與傳銷組織被汨羅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三萬元。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妹妹李志某“災後重建, 商機無限”口號的鼓動下, 隻身來到四川, 加入 “自願”連鎖組織(又名1040陽光工程), 在繳納69800元申購21份產品後成為業務主任, 並在李志某線下擔任“申購經理”。 4月份, 李志某發展王某某、周某某作為被告人李某某的直接下線。 王某某、周某某均申購了21份產品, 繳納69800元後成為業務主任。 後王某某、周某某作為直接下線又不斷拉人頭發展下線。

2013年初, 被告人李某某已發展晉升成高級業務員便離開四川到東莞打工, 但仍然繼續從該組織按比例獲取提成。 至2015年, 被告人李某某以拉人頭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 42人, 收取參與人員繳納的資金達192萬餘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 該“自願”連鎖專案(又名1040陽光工程)沒有銷售商品, 也不提供服務, 實際是以投資專案為名, 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 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財物,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

而被告人李某某在參加該組織後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人員42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

離開四川傳銷組織後, 仍然通過李志某繼續從該傳銷組織按比例獲取提成。 其行為對傳銷活動的實施以及傳銷組織的擴大起關鍵作用, 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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