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 被告人李某某因參與傳銷組織被汨羅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三萬元。
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妹妹李志某“災後重建, 商機無限”口號的鼓動下, 隻身來到四川, 加入 “自願”連鎖組織(又名1040陽光工程), 在繳納69800元申購21份產品後成為業務主任, 並在李志某線下擔任“申購經理”。 4月份, 李志某發展王某某、周某某作為被告人李某某的直接下線。 王某某、周某某均申購了21份產品, 繳納69800元後成為業務主任。 後王某某、周某某作為直接下線又不斷拉人頭發展下線。
經法院審理查明, 該“自願”連鎖專案(又名1040陽光工程)沒有銷售商品, 也不提供服務, 實際是以投資專案為名, 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 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財物, 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
而被告人李某某在參加該組織後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人員42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