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要依法維護。 日前, 道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 法院判決限被告吳某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曹某勞務欠款16970元及逾期利息。
經審理查明, 曹某和吳某在江華縣做工程時認識, 吳某搞土方護坡工程需要挖機和司機, 曹某是挖機司機及老闆, 因此吳某雇請曹某及曹某的挖機到吳某指定的工地做工, 雙方約定吳某按每小時250元支付工錢給曹某, 曹某共為吳某工作89小時, 由於挖機油費5880元系工地老闆支付, 因此雙方最後結算時, 協商一致把油費扣除,
法院審理後認為, 此案系勞務合同糾紛。 原、被告的勞務合同關係, 系口頭約定達成, 並有雙方的結算清單證實, 合法有效。 被告雇請原告自帶挖機進場做工, 即需要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報酬。 法院對於原告曹某要求被告吳某支付勞務欠款1697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對於原告曹某主張的利息問題, 雙方約定被告吳某支付勞務欠款的期限為2015年11月16日, 被告吳某逾期不還, 從此日期開始需要支付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 法院決定參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6%計算。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