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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方式不合法 打傷他人也受罰

湖南法院網訊 趙某(男)多次騷擾王某(女), 影響了王某的正常生活, 王某竟夥同趙某某用棍棒打傷趙某, 致趙某輕傷一級。 近日, 衡東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傷害罪案, 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五個月, 緩刑六個月。

被告人王某和趙某某均系衡東縣洣水鎮人。 被害人趙某多次騷擾被告人王某, 影響了王某的正常生活。 2017年1月2日13時許, 王某得知趙某再次至衡東縣人社局附近找自己, 遂電話聯繫趙某某, 說好一同去找趙某。 兩人會合後, 一同前往衡東縣人社局附近找趙某,

途中, 王某撿起一根木棍。 後王某、趙某某在衡東縣人社局食堂附近見到趙某, 雙方發生爭吵, 趙某某將趙某推倒在地, 王某則持手中的木棍毆打趙某數下, 趙某某亦從王某手中拿過木棍對趙某進行毆打, 趙某被打至右尺骨粉碎性骨折。 經鑒定, 趙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17年1月17日, 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並在當日接受訊問時, 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但未供述趙某某的犯罪事實。 1月17日晚23時許, 趙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並於1月18日2時至3時許, 供述了其和王某的犯罪事實。 1月18日10時許至11時許, 王某至公安機關供述了趙某某的犯罪事實。 案發後, 王某自願賠償了趙某經濟損失32 500元, 趙某某自願賠償了趙某經濟損失32 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趙某某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致一人輕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因本案系由民間糾紛引發, 被害人趙某有一定過錯, 趙某某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 可從輕處罰, 王某、趙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坦白, 可從輕處罰。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我國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當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 必須通過合法途徑來保護, 切不可私自採取非法手段來解決, 否則, 即便有理, 也要受法律制裁。 本案王某的人身權利受到趙某的不法侵害時, 應該通過向婦女組織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保護,

而不應該夥同他人打傷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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