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行政機關實施違法強拆行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嗎?

在現實生活中, 由於行政機關超出法定職責範圍履行義務屢見不鮮, 近幾年來, 全國各地都在征拆, 為了達到目的和工作效率,

不擇手段, 無視法律存在, 拆遷方像土匪一樣流氓式拆遷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 如:浙江某鎮一家企業是2006年通過政府招商引資過來投資建設, 取得合法土地證, 房產證, 2016年遇到強拆, 損失重大, 並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人身扣押、拘留等等, 拆遷方答覆, 沒有錢, 怎麼辦。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針對這個違法行為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拆遷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可能是停止行政行為、賠償損失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第四部分強化監督管理,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規定, 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 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 儘快查清事實, 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 。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