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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縱火案”二次開庭:保姆當庭認罪,將擇期宣判

“杭州保姆縱火案”昨天(2月1日)上午9時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庭審持續到20時50分結束。 法院將擇期公開宣判。

2017年6月22日清晨, 杭州“藍色錢江”社區2幢1單元1802室發生火災, 女主人朱小貞及其3個年幼的孩子在大火中喪生。 經警方調查認定, 大火為被害人家雇傭的保姆莫煥晶縱火所致。 同年8月21日,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對莫煥晶提起公訴。

此前, 本案曾於2017年12月21日在杭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 但時任莫煥晶辯護律師黨琳山因管轄權異議退庭抗議導致庭審中斷。 當天的庭審只進行了半個小時。

(本報2017年12月22日曾作報導)此後, 莫煥晶辯護律師人選問題引來社會多方關注。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 在被害人朱小貞家中從事保姆工作期間, 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典當、抵押, 莫煥晶還以買房為由向朱小貞借款, 所得款項均被用於賭博並揮霍一空。

案發前一晚, 莫煥晶又用手機在網上賭博, 輸光了包括當晚用盜來的被害人家中的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餘元。 為繼續籌措賭資, 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方式博取朱小貞的感激, 以便再次借錢。 2017年6月22日5時許, 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製造火災, 導致朱小貞和3名子女死亡, 並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鄰近房屋損失257萬餘元。

火災發生後, 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 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起訴書同時指控, 莫煥晶在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 在浙江紹興、上海市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 在3名雇主家均曾實施盜竊行為, 均被雇主發現, 莫煥晶在退還相關財物後被辭退。

昨天的法庭主要圍繞起訴書指控的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莫煥晶承認起訴書對其盜竊、放火行為的指控, 但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

對於放火罪, 莫煥晶的辯護人認為莫沒有放火動機, 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為此, 莫煥晶還積極滅火救人而並非逃離現場。 辯護人同時認為, 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 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

訊問時如實供述, 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 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公訴人認為, 被告人莫煥晶在居民住宅內放火, 致4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多次盜竊他人財物, 數額巨大, 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放火罪、盜竊罪。

同時, 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 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 對此行為的後果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 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 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

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清晨時段放火, 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

公訴人強調, 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 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 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 莫煥晶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預謀放火且作案時思維清晰、精神正常;還偷盜、撒謊成性, 人品低劣, 歸案後的供述避重就輕, 所提放火動機等辯解不足採信, 庭審中無悔罪表現;並認為物業、消防的問題不能減輕莫煥晶的罪責, 請求法院對莫煥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並查明火災的完整過程。

法庭上, 辯護人出示了由法庭調取的省市消防等部門聯合調查結論及物業存在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 法庭出示了第一批趕至火場的兩名消防戰士的書面證言, 對此, 各方均無異議。

因聯合調查結論涉及較多消防專業性問題, 法庭今天依職權通知公安部滅火專家等兩名有消防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 並就火災撲救、火場救援及消防設施等專業性問題進行了發問。

法庭辯論結束後, 莫煥晶向法庭作最後陳述。 她表示, 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 她因此向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對於自己長期沉迷於賭博, 犯下不可饒恕之罪, 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並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庭審持續到20時50分,審判長表示,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杭州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擇期公開宣判。

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並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庭審持續到20時50分,審判長表示,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杭州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擇期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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