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收拆遷的各個階段, 法律法規都賦予了被拆遷人什麼樣的權利, 要提高拆遷補償, 被征遷人又該如何運用呢?
一、知情權
在現實徵收拆遷過程中,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後, 被征遷人均有聽證權。
實踐中, 很多被征遷人也知道自己享有聽證權, 但不知道怎麼行使
建議:1、正確提出聽證申請。 即在規定的時間內, 向正確的機關, 以書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式權利,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評估機構選擇權實踐中, 很多地方的徵收, 其評估機構可能直接是由徵收人私自指定, 帶來的後果就是評估出來的補償和被徵收人自己預估的有很大出入。 所以, 被徵收人一定要主動去行使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但如果在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 房屋已經被評估並且評估結果偏低,
四、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遭受逼簽等行為, 對被征遷人家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心理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所以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或者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遇到上述情況時, 被征遷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五、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被徵收人對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 被征遷人提起覆議或行政訴訟的時間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覆議是60日;訴訟是6個月。
瞭解並牢記自己的權利是第一步, 最重要的就是該如何充分行使權利。 拆遷維權並不是一蹴而就的, 拆遷過程中的每一步都影響著最終的補償有多少、還有沒有提升的空間。 所以, 提醒大家:萬萬不可忽視屬於自己的任何一項權利, 只有把握運用好權利才能化被動為主動,才能事半功倍。
只有把握運用好權利才能化被動為主動,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