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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中死亡原因不同,待遇也不同!

一、工傷常規死亡及待遇

本文所稱的常規死亡是指職工因工傷事故、職業中毒、職業病直接導致的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後的死亡。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職工因工死亡, 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這個標準同樣每年會有變化。

計發對象:職工的近親屬, 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計算公式:當地社平工資×6;

比如, 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706元, 則喪葬補助金為7706元×6=46236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計發對象: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具體範圍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確定。

計發期限:這項待遇是長期待遇, 一旦供養親屬具備、恢復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 供養親屬撫恤金即不再發放。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最新資料,

2017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727920元。

《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 這個標準既無地域之分, 也無戶籍之別, 全國統一。

二、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及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 包括住院治療和出院後休養期間。

全國各地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並無統一做法, 可參照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辦法,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 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如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近親屬享受上述3種待遇,

即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三、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及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其近親屬只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立法者認為,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1-4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類似, 都是一次性待遇, 所以對於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 法律規定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當然, 1-4級的傷殘待遇本來就是可以享受的。

需注意的是: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 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四、5-10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及待遇

5-10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 其近親屬不能享受上述3項工亡待遇。

五、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及待遇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 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生活有困難的, 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 其近親屬享受工亡的3種待遇, 即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需特別注意的是, 宣告死亡並不等於真正死亡, 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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