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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截訪”者全家族誅

歷代賢君為了維護自身統治, 高舉肅貪大旗, 且手段不斷翻新, 真可謂亮點頻出、精彩紛呈。 感化和教育儘管必要, 但並非萬能。 於是, 一些君王為震懾貪官, 強調以嚴刑肅貪, 一是體現在量刑上, 二是不赦貪官。

先說量刑。 《秦律》規定:“通一錢者, 黥為城旦。 ”意思是哪怕受賄一個銅錢, 也要受到臉上刺字, 修城服苦役的懲罰。 《唐律》規定官吏如在其轄區收受百姓財物, 甚至牛羊瓜果等, 或向百姓借貸財物, 役使人力等, 均以貪污罪論處。 明朝懲治貪官十分嚴酷, 包括淩遲、挑筋、剝皮實草等。 據統計, 明朝先後處死了15萬名貪官,

其中二品以上官員152人。

再說“不赦貪官”, 換句話說就是“不讓貪官有複出之日”。 唐太宗李世民於貞觀四年大赦天下, 罪無輕重, 包括死罪皆赦免, 卻特別申明:“枉法受財之贓官不在赦列。 ”儘管宋王朝以忠厚開國, 但也視貪贓為不赦之罪, 並將貪官與“十惡殺人者”同罪。

金朝世宗完顏雍也規定:“吏犯贓罪, 雖令赦不敘。 ”

重用廉吏。 漢昭帝、漢宣帝時重用名相黃霸, 是因為此人“以廉稱”。 唐太宗李世民對魏征褒獎有加, 除了“敢諫”, 廉潔也是重要的一條。 魏征死後, 李世民親自寫碑文:“以銅為鑒, 可正衣冠;以古為鑒, 可知興替;以人為鑒, 可知得失……今魏征逝, 一鑒亡矣。 ”

除了上述肅貪招數, 一些王朝還特別重視依靠群眾、發動群眾。 不僅鼓勵百姓舉報, 還鼓勵百姓“越級上訪”, 讓貪官無藏身之地。 秦漢時設有“公車司馬令”的官職, 專門接待上訪直訴者。 魏晉以下各朝, 正式設置“登聞鼓”, 便於百姓“擊鼓喊冤”。 明朝允許百姓將害民貪官直接越級“綁縛赴京治罪”, 若各級官吏敢有阻攔者, 全家族誅。 貴州黔陽縣安江驛丞李添奇, “恣意為非, 貪污受賄, 害民不止一端”, 被百姓拿獲赴京。 瞭解案情後, 朱元璋當即命人砍去其腳趾。

清朝也鼓勵百姓越級上告貪官, 甚至可直接攔皇帝龍駕, 明確規定不允許“截訪”, 而且嚴厲警告各衙門, “凡扣壓平民上書者, 全家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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