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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轉非後,原有集體土地怎麼辦?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 不少地方會以“村改居”為由, 跳過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直接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 掛牌出售, 而對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僅給予極少的青苗補償等, 嚴重損害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權益。

曾有農民朋友留言向京尚拆遷律師詢問:“農轉非”或者說“村改居”後, 村民們(集體經濟組織)原有的集體土地就自動轉化為國有土地了嗎?相信這也是很多農民朋友都抱有疑惑的一個問題。

那麼村民集體農轉非後, 村裡的土地到底應該歸誰呢?接下來京尚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解開這個疑惑。

01

表面上來看, 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 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全民即國家所有”, 因此地方的這種做法似乎是名正言順的, 但實際上, 未經徵收直接改變集體土地性質是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的。

針對農改非後原有集體土地的歸屬問題, 國務院在於2004年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明確, “凡佔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

由此規定我們可以先明確,

“村改居”後, 集體土地並非直接轉為國有土地, 國家也不允許地方通過“村改居”的方式擅自佔用農用地(集體土地)。 也就是說, “村改居”並非合法的徵收或“回收”集體土地的可行方式。 即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征地等實現“農轉非”, 變為城鎮居民, 但剩餘的未經徵收的集體土地仍舊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集體土地性質並未因此發生改變。

02

其後,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又于2005年聯合發佈了《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國法函[2005]36號), 特別對該項規定做出解釋“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 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作如下解釋:該項規定,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依法徵收後, 其成員隨土地徵收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 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餘的少量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徵收為國家所有”。

也就是說,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村改居”的, 村集體原有的集體土地歸為國有, 指的是原有的集體土地【可以】經依法徵收歸為國有, 但這樣的轉化並不是自然而然的, 而是需要經過合法的土地徵收程式才能實現的。

綜上,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集體所有土地未經國家依法徵收的, 其屬性不能任意改變。 廣大農民朋友們應該明確, 即使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因故“村改居”的, 集體經濟組織原有集體土地未經徵收也不會自然而然地直接登記歸為國有, 而只要國家依法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 就必須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安置。

如有農民朋友經過“農轉非”後未經歷征地程式, 也未得到應有的征地補償就莫名其妙失去土地的,

其有權提出異議, 有權針對侵權人的違法侵權行為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追究違法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如果大家對相關問題仍有疑惑, 或對自己的具體處境尚不明確的, 也可以及時聯繫京尚拆遷律師具體諮詢確認, 如有必要開展維權的, 建議大家抓緊時間, 千萬不要錯過啟動相關維權法律程式的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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