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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00萬 獲刑六年多

近日, 白水法院依法審理了白水縣首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

2011年6月13日, 被告人賀智會與白水縣一中學籌建處簽訂一份餐廳融資經營協議, 約定由賀智會向該中學籌建處融資450萬元, 由其經營該校師生餐廳二、三層及一層小超市15年。

合同簽訂後, 為了籌集資金繳納融資款, 被告便以發包灶口、反租、高息借款等形式吸收資金, 次後又以經營餐廳資金周轉為由, 以1.5—6分不等的利息為誘餌, 利用私自刻制的餐廳財物專用章和餐廳合同專用章, 以承包經營餐廳、超市、經營權抵押、學校擔保、民間融資等多種方式,

共向社會公眾66人吸收資金3803.91萬元。

白水法院經審理後,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賀智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 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因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而獲取的違法所得, 退賠被害人;隨案移送的餐廳財務專用章一枚, 予以沒收。 (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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