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房屋徵收工作嗎?
知識要點: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對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徵收, 具有強制性。 由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實施, 可能會造成這些單位利用強制性, 在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謀取利潤最大化, 克扣被徵收人的補償費用, 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因此, 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單位, 應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其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徵收工作是一項政策性、群眾性很強的工作,
典型案例:
某區計畫舊城改造。 市建設委員會為A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國土資源局向市人民政府呈報出讓市區中山路外貿路之間的土地。 2009年11月區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出具書面說明, 證明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同意A公司分公司在規劃範圍內用地建設。 市國土資源局為A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批准書》。 市人民政府以《關於同意市東部組團詳細規劃的批復》, 同意規劃。 A公司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對組團專案頒發拆遷許可證。 市建設委員會向A公司分公司頒發了房屋拆遷地許可證, 同日進行公告。 劉某房屋在拆遷範圍內,
以案釋法:
房屋徵收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協調好各方主體的利益, 首要問題在於保證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本案中, A公司分公司已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 雖然其作為A公司分支機搆, 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 但卻是單位構成種類之一, 故A公司分公司可以受徵收部門委託進行房屋徵收工作。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