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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房屋徵收工作嗎?

可以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房屋徵收工作嗎?

知識要點: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委託的事項一般包括:協助進行調查、登記、協助編制徵收補償方案, 協助進行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宣傳、解釋, 就徵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徵收人協商, 協助組織徵求意見、聽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徵收房屋的拆除等。

對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被徵收人的房屋實施徵收, 具有強制性。 由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實施, 可能會造成這些單位利用強制性, 在房屋徵收補償工作中謀取利潤最大化, 克扣被徵收人的補償費用, 損害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因此, 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單位, 應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 其所需工作經費應當由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徵收工作是一項政策性、群眾性很強的工作,

從事徵收工作的人員, 如果對有關政策法規生疏、對徵收業務不熟悉, 或者責任心不強, 容易造成失誤或損失。 一方面,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徵收業務人員, 應經過房屋徵收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 能熟悉掌握與徵收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其他業務知識等。 另一方面,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促使其掌握政策、熟悉業務、接受群眾監督、遵守職業道德, 規劃徵收行為, 減少矛盾糾紛, 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應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委託合同,
明確委託許可權和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加強對受託單位的監督。

典型案例:

某區計畫舊城改造。 市建設委員會為A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國土資源局向市人民政府呈報出讓市區中山路外貿路之間的土地。 2009年11月區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出具書面說明, 證明經市人民政府審批, 同意A公司分公司在規劃範圍內用地建設。 市國土資源局為A公司頒發了《建設用地批准書》。 市人民政府以《關於同意市東部組團詳細規劃的批復》, 同意規劃。 A公司向市建設委員會申請對組團專案頒發拆遷許可證。 市建設委員會向A公司分公司頒發了房屋拆遷地許可證, 同日進行公告。 劉某房屋在拆遷範圍內,

他認為市建設委員會頒發拆遷許可證違反法律規定, 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依法撤銷拆遷許可證。

以案釋法:

房屋徵收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協調好各方主體的利益, 首要問題在於保證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本案中, A公司分公司已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 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 雖然其作為A公司分支機搆, 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 但卻是單位構成種類之一, 故A公司分公司可以受徵收部門委託進行房屋徵收工作。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因此, A公司分公司在實施徵收活動時,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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