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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機中心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

2月1日, 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發佈通知, 為推動建立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推動實施《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國家標準及有關政策要求,

規範編碼的編制、標識和使用, 現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 組織開展編碼備案管理工作。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推動建立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推動實施《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國家標準及有關政策要求, 規範編碼的編制、標識和使用, 現開通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 組織開展編碼備案管理工作。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從事汽車動力蓄電池(含梯級利用)生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動力蓄電池產品的獨立法人企業, 可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的要求, 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

申請廠商代碼, 並備案編碼中“規格代碼”和“追溯資訊代碼”的編制規則。 境外企業可授權或委託代理機構代為執行。

二、廠商代碼的申請與分配

1.申請企業應通過“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備案系統”線上提出申請, 按照有關要求和附件1填寫並提交相應的材料。

2.對符合要求的, 5個工作日內為其分配廠商代碼, 並出具“汽車動力蓄電池企業廠商代碼證”電子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 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

3.已分配廠商代碼的企業, 如果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 可通過備案系統提交變更申請。 經確認後, 予以變更備案, 並重新出具“汽車動力蓄電池企業廠商代碼證”電子證書。

三、代碼編制規則的備案

1.獲得廠商代碼的企業, 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2017)的規定, 制定本企業產品的“規格代碼”和“追溯資訊代碼”編制規則, 並通過備案系統進行備案。 對應每一款備案產品, 企業應上傳清晰、完整的產品照片, 並顯示編碼及位置。

2.收到企業的備案資訊後, 對代碼編制規則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2017)要求及有關規定的, 10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通過”電子回執;不符合要求的, 提出修改建議。 備案企業可根據修改建議對編制規則進行修改, 並按本通知要求重新進行備案。

3.企業應在代碼編制規則使用前進行備案, 並且備案後不應進行任意更改(如確需更改的, 應在“備案通過”電子回執發出後48小時內提出);申請備案的蓄電池系統產品,

原則上其採用的蓄電池模組或蓄電池單體應先通過備案;編制規則的備案週期至少為兩年, 期間可按本通知要求增加新的代碼定義。

四、其他

1.備案通過的企業, 應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 34014-2017)和本通知要求標識和使用產品編碼, 並建立產品編碼資料庫。

2.企業須對廠商代碼申請、代碼編制規則備案過程中所填寫相關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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