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巡遊車改革
(一)改革經營權許可管理制度。 巡遊車經營權一律無償使用, 期限為8年。 本輪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費自本意見發佈之日起按剩餘年限退還經營者。 本輪經營權到期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需要,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選取有資質的投資人, 許可新一輪巡遊車經營權。 新增、更新巡遊計程車優先使用新能源車輛。
(二)加強巡遊車經營者管理。 強化巡遊車經營企業主體責任。 巡遊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服務規範的運營機制,
(三)嚴格巡遊車駕駛員管理。 巡遊車駕駛員應當依照《巡遊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4號令), 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且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市場需求和合理的人車比例調控駕駛員總量。
(四)加強服務品質信譽考核。 依法開展以企業管理、安全運營、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社會責任等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品質信譽考核, 實行“底線”管理。 對近三年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等級連續被評為AAA級的計程車企業在申請新增計程車經營權指標時, 可優先考慮, 或在計程車經營權服務品質招投標時予以加分;對近三年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等級連續被評為AA級及以上的計程車企業申請計程車經營權延續經營時, 在符合法定條件下, 可優先予以批准;對服務品質信譽考核等級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的計程車企業,
(五)推動巡遊車轉型升級。 鼓勵巡遊車加快與互聯網融合發展, 推動巡遊車企業轉型。 為巡遊車提供95128電召服務, 巡遊車要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多種支付方式以拓展服務功能。 在本地運營的網約車平臺應積極為巡遊車提供接入平臺的相應服務。
(六)加快編制巡遊車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將巡遊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燃料加注站、充電樁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 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市政辦發〔2017〕107號
(市政辦發〔2017〕108號 201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促進計程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 規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行為, 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計程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晉中市行政區域內網路預約計程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駕駛員管理及其它相關管理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 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 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計程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計程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縣(市)城區的功能定位,綜合考慮市、縣(市)城區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準、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空氣品質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準、計程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編制計程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第五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縣(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分級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縣(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分級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縣(市)發改、住建、規管、經信、財政、公安、工商、商務、宣傳、人社、國土、環保、稅務、質監、法制、網信、交警、人民銀行、維穩、信訪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在市、縣(市)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本,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設立分支機搆的,提交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搆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託書;
(四)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五)在本縣(區、市)行政區域內有固定辦公場地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分支機搆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資訊;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品質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平臺資料庫接入監管平臺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車輛保險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制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資訊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服務品質及投訴管理制度,車輛及駕駛員准入與退出動態報告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資訊、接入資訊、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提前30日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受巡遊計程車接入從事營運服務,其管理和收費仍按巡遊計程車管理規定和運價標準執行。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
(二)為7座(含7座)以下乘用汽車;
(三)燃油車二廂以上(含二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1.6L(或1.4T)、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新能源車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續航里程要達到250公里以上;7座乘用車排量不小於2.0L(或1.8T)、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和環保相關標準要求;
(五)不噴塗巡遊計程車專用標誌標識、不安裝頂燈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由車輛所有人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辦理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及影本;
3.非平臺車輛還應提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對於符合條件的,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三)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將變更證明材料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 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同時通過資訊交換將相關車輛資訊向公安機關回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定,由該平臺公司到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
第十九條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所有人應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網路預約車輛運輸證》、註銷該車駕駛員註冊後,出具《網路預約車車輛退出營運證明》,車輛所有人持《網路預約車車輛退出營運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使用年限從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居住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行為和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有資質的考試機構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審核後,按照《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期限為4年。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取得《巡遊計程車駕駛員證》轉類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可直接從事網約車經營。駕駛員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轉類從事巡遊車經營活動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名參加巡遊計程車區域科目考試。經考試合格,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巡遊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規範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並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即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保證運行車輛的營運資訊能連續接入監管平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公佈確定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品質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資訊;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定。網約車車輛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認可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內影像、應急報警裝置。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線上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需要完成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調度任務;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提出的服務品質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在接到問題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不滿意或未收到答覆,可向本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投訴,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7個工作日。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的資訊以及與業務無關的其他資訊;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協力廠商提供使用者的個人資訊。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交納相應的保險;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地設置的巡遊車輛專用候車區域內營運;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並出具本市的車費發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用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資訊;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七)乘客上車時,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乘客下車時,及時提醒乘客注意拿好隨身攜帶的物品,若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相關部門;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九)隨車攜帶《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加強網約車的市場監管,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投訴處理和行政處罰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等資訊,並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管理。
市、縣(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縣(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發改、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違法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25日起實施。
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計程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計程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縣(市)城區的功能定位,綜合考慮市、縣(市)城區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準、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空氣品質狀況、公共交通發展水準、計程車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編制計程車行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第五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縣(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網約車行業發展政策,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分級具體組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縣(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分級負責組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政執法工作。
市、縣(市)發改、住建、規管、經信、財政、公安、工商、商務、宣傳、人社、國土、環保、稅務、質監、法制、網信、交警、人民銀行、維穩、信訪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七條 在市、縣(市)城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申請表;
(二)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影本,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影本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設立分支機搆的,提交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原件及影本,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搆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託書;
(四)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五)在本縣(區、市)行政區域內有固定辦公場地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影本,分支機搆負責人及管理人員資訊;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品質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平臺資料庫接入監管平臺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車輛保險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制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資訊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服務品質及投訴管理制度,車輛及駕駛員准入與退出動態報告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資訊、接入資訊、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需延續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提前30日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受巡遊計程車接入從事營運服務,其管理和收費仍按巡遊計程車管理規定和運價標準執行。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五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在本市申請辦理《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號牌車輛;
(二)為7座(含7座)以下乘用汽車;
(三)燃油車二廂以上(含二廂)小客車,排量不小於1.6L(或1.4T)、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新能源車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續航里程要達到250公里以上;7座乘用車排量不小於2.0L(或1.8T)、軸距不小於3000毫米;
(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和環保相關標準要求;
(五)不噴塗巡遊計程車專用標誌標識、不安裝頂燈裝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由車輛所有人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辦理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及影本;
3.非平臺車輛還應提供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對於符合條件的,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三)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將變更證明材料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 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同時通過資訊交換將相關車輛資訊向公安機關回饋。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定,由該平臺公司到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
第十九條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所有人應向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網路預約車輛運輸證》、註銷該車駕駛員註冊後,出具《網路預約車車輛退出營運證明》,車輛所有人持《網路預約車車輛退出營運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使用年限從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從事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居住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年齡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行為和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經有資質的考試機構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申請《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審核後,按照《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期限為4年。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取得《巡遊計程車駕駛員證》轉類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可直接從事網約車經營。駕駛員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轉類從事巡遊車經營活動的,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名參加巡遊計程車區域科目考試。經考試合格,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巡遊計程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規範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並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即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保證運行車輛的營運資訊能連續接入監管平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公佈確定符合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品質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資訊;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定。網約車車輛應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並經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認可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車內影像、應急報警裝置。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線上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需要完成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調度任務;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提出的服務品質問題應及時調查處理,在接到問題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不滿意或未收到答覆,可向本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投訴,市、縣(市)城市汽車客運管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回復投訴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經相關投訴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7個工作日。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該配合調查處理投訴事項,提交投訴處理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的資訊以及與業務無關的其他資訊;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協力廠商提供使用者的個人資訊。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交納相應的保險;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運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三)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地設置的巡遊車輛專用候車區域內營運;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並出具本市的車費發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臺駕駛員用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臺推送的訂單資訊;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七)乘客上車時,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乘客下車時,及時提醒乘客注意拿好隨身攜帶的物品,若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送交公安等相關部門;
(八)特殊原因無法運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臺;
(九)隨車攜帶《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加強網約車的市場監管,實施網約車運營線上線下的日常執法檢查、投訴處理和行政處罰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等資訊,並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管理。
市、縣(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資訊、違反互聯網資訊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資訊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佈有害資訊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市、縣(市)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發改、人社、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違法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1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