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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砒霜”饅頭毒死人?他追問證據查出案情真相

清朝道光年間,有一官人叫鄧廷楨。 鄧廷楨名震四海。 因為,他曾和林則徐一起同英國人打過鴉片戰爭。 史書對此誇過兩句。 鄧大人是嘉慶進士,屬科舉出身,應該列入“學富五車”一族。 他為官精細,明察秋毫,辦案子也是眾人誇讚。

有人記載,鄧廷楨曾做過西安知府。 以今人眼光來看,知府一類的官人,在工作上可稱作“萬金油兒”。 大凡轄內之事,均要過問。 這是職責。 審案斷獄就更不用說了,根本就是不能不管。

作為知府的鄧廷楨,審過一個案子。

此案為砒霜毒殺。 原來,當時漢中兵營裡有個叫鄭魁的士兵,被控謀殺。

證據顯示:他把砒霜放入了一個饅頭裡;饅頭被人吃了;吃的人最後一命嗚呼。 證據除砒霜、驗屍報告之外,就是三個證人證言了。 證人有賣砒霜者、賣饅頭者,另外一個是賣者二人的鄰居婦人。 證據好像蠻齊全。

鄧廷楨開始時對其他證據沒啥疑問,唯獨覺得賣饅頭者和鄰居婦人的證言,暗藏蹊蹺。 他在琢磨,這賣饅頭是種生意,此等生意為薄利買賣,一定要多些人來關照才能維持下去。 這人一多,賣者怎能記住“買者買了幾個饅頭”,“具體何時光顧”,“一日有多少人向其遞過銀兩”,以及“每個買者具體相貌”之類的問題?

就這樣,賣饅頭者和鄰居婦人被傳到了官府。 兩人一進衙門,鄧廷楨便開門見山,徑直訊問:“賣饅頭的,你一天下來賣多少饅頭?”賣饅頭者說:“回大人話,一天下來至少二三百個。

”鄧廷楨又問:“買饅頭的平均一次買幾個?”回答是:“三四個。 ”鄧大人自言自語道:“這麼說來,你這一天,多少也要遇上百來號顧客了。 ”回音兒跟著出來:“那還用說。 ”

鄧廷楨趁勢追問:“這百來號人的樣子、姓名、買饅頭的時間,你能記清楚?”賣饅頭者想都沒想,回答:“自然是不行,大人您才有這本事。 ”鄧廷楨瞪了那人一眼,喝道:“既然如此,那你為何獨獨記下鄭魁在某日買下你的饅頭?!”賣饅頭者傻了,半晌兒答不出話來。 最後,他照實招了:是縣衙門為了破案,要他這麼說的。 一問那鄰居婦人,情形也是差不多。

回頭再瞧驗屍報告,上面僅說:死者嘴唇發青。 再仔細解剖屍體,查明死者死于狂犬病。

這病也會使死者嘴唇發青。 原來,死者的確和鄭魁鬥過嘴,不過,鄭魁買砒霜是為了毒死小老鼠。 至此,案情清晰了。

案子審得算是不錯。 鄧廷楨為自己的光榮歷史也添上了一段佳話。

此處,我們更為關心這樣一種現象:在刑案審判中不斷追問證據。 國人在刑案審判中,對證據的態度,往往像偵查破案那樣,力求向證明犯罪成立的方向使勁兒,並不經常懷疑追問證據,除非遇到了特別意外的情形。 因為,國人容易具有這樣的觀念:刑案審判,是國家對付犯罪的手段,國家利益第一,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二,而且,那權利甚至可能是不重要的。

鄧廷楨的審案方式,便是反向懷疑追問證據。 換個說法,已經有許多證據擱在那兒了,但是,判官應該不斷設置疑問、排除疑問,反復推進……直至證據無法懷疑了,再定罪。

這樣一種方式的背後觀念,是重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起碼,並不認為國家利益一定時時處處都在個人權利之上。 雖說那陣兒的鄧大人腦袋裡沒有“權利”這個詞彙,可類似的意思,卻是有的。

說來,不少洋鬼子對刑案證據的態度,大體和鄧大人差不多。 就是那會兒的英國人,也是這般。 在刑案審判中,英國人不僅有法官,還有一眾陪審團。 這些角色的基本任務就是不斷設置懷疑、排除懷疑,反復推進,將證據打破砂鍋問到底。 只要有點疑問,便不定罪。 直到沒有懷疑了,才把嫌疑人定為罪犯,打進大牢或者送入陰間。

鄧廷楨式的“追問證據”沒有流傳開來。

個中原因,蠻複雜。 而且,有時的確難說這樣追問證據就一定是不錯的斷案方式。 社會太亂,犯罪叢生,邪惡之火難以抑制,便需要基本證據確鑿即可定案的審判方式。 打破砂鍋問到底,是耽誤工夫。 但是,“追問證據”有時是有意義的,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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