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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縣人民政府關於在縣駐地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茌平縣人民政府

關於在縣駐地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減少環境污染源,

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品質》(GB10631-2013)、《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規定, 現就縣駐地城區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區域

茌平縣城區東至東環路、南至南外環、西至西環路、北至北外環區域。

二、禁限燃放的時間

1、每日20時至次日6時(除傳統節日小年、除夕、春節、元宵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縣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黃色)及以上預警期間, 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

1、單筒內徑在30毫米以上的組合煙花、禮花彈等A、B級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2、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摩擦類和煙霧類煙花爆竹產品;

3、未經批准生產、銷售的其他類煙花爆竹, 以及超標準、超藥量、超範圍、危險性大的假冒偽劣“三無”產品(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書)。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 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辦公場所;

2、集貿市場、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3、醫療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稚園、敬老院;

4、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

5、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油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使用、銷售場所;

6、火車站、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信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7、輸油管道、天然氣管線周圍;

8、樓頂、樓道、陽臺、平臺以及樓間距不能滿足煙花爆竹產品燃放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區域場所。

五、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1、向他人、車輛、建築物、公共綠化地拋擲;

2、向下水道污水井蓋口投擲或在其周圍燃放;

3、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的方式;

4、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六、責任追究

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將加大打擊力度, 嚴厲查處非法燃放、銷售、運輸、儲存煙花爆竹行為。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單位和人員,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事故、或致人傷殘、或造成財物損失的, 將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限燃放規定, 安全、文明地燃放煙花爆竹。 每個燃放者應當自行清掃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垃圾, 每一個市民有權利和義務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燃放行為和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特此通告

茌平縣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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