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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架構有9條“命”,用好了,控股權丟不了!

專業人士研究發現, 股權架構有9條生命線。 只有把握好9條生命線, 股權架構才能合理合規, 創始人在融資過程中, 才不會失去對企業的控制權。

(股權控制的9條生命線)

絕對控制線67%

是指創始人掌握了企業的67%的股權, 對企業修改公司章程、合併、變更主營專案、重大決策等有絕對控制權利。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設計絕對控制權需注意的四個問題)

相對控制線51%

是指創始人佔據企業股份的51%, 對企業的重大決策表決有相對控制權。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 這只是一個相對的控制權, 一部分事情創始人可以決定, 但是涉及重大事項、增資減資, 以及企業的解散、註銷, 創始人並沒有決定的權利, 需要股東會投票進行。

安全控制線34%

是指創始人對於董事會的決議可以不同意, 擁有一票否決權。 也可以理解為創始人對企業的控制處於一條安全線上。

根據《公司法》規定, 企業的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表決權通過, 如果有一個股東擁有超過1/3的股權, 另一方的表決權就無法達到2/3以上, 那麼該企業的重大決策就無法通過。 如此, 就代表創始人只要擁有34%的股權, 就擁有了控制企業的生命線, 即安全控制權。 但是, 對於其他只需要半數以上通過的事宜, 創始人就無法擁有否決權。

要約收購線30%

要約收購線主要針對上市企業, 初創企業並不涉及。 如果企業有上市需求, 那麼就需要關注30%這個點。 如果企業已經上市了,

某位股東持股30%, 其要想控制企業, 就需要加大股份占比。 但是《證券法》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都有規定:如果要收購該企業, 已經有30%股份的股東, 需要向所有股東發出通知, 表明自己的收購意圖。

同業競爭線20%

是指上市企業所從事的業務, 與其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 或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相近, 雙方構成直接或者間接的競爭關係。 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認為, 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的股權關係或者重大債權關係能控制或者影響任何企業, 包含股份公司的大股東、子公司、並列子公司以及聯營公司等。

臨時會議線10%

是指股東如果擁有10%的股份, 就可以擁有舉行臨時會議的權利, 並擁有臨時提出質疑、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的訴權。 因此, 在設計股權架構、做股權激勵或者引進投資者時, 最好不要讓企業的某個利益小團體的持股比例超過10%。

股權變動線5%

是指上市企業如果有超過5%的股權要轉讓或者變更, 就需要進行公示與披露。除此之外,《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號)第三十八條對5%的股權有以下規定:企業必須就擬上市公司與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進行說明。根據該規定,IPO審核中同業競爭的判斷範圍擴大至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的關聯方,包括: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東的直系親屬所控制的企業。

臨時提案線3%

是指企業股東擁有3%的股份,就擁有臨時提案的權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代位訴訟線1%

是指企業股東如擁有1%的股權,就可以擁有間接的調查與起訴權,也稱派生訴訟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就需要進行公示與披露。除此之外,《公開發行證券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證監發[2001]37號)第三十八條對5%的股權有以下規定:企業必須就擬上市公司與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進行說明。根據該規定,IPO審核中同業競爭的判斷範圍擴大至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的關聯方,包括:持有擬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東的直系親屬所控制的企業。

臨時提案線3%

是指企業股東擁有3%的股份,就擁有臨時提案的權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代位訴訟線1%

是指企業股東如擁有1%的股權,就可以擁有間接的調查與起訴權,也稱派生訴訟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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