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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兒童有啥福利?母親能生仨孩子國家竟然配給保姆!

中國兒童福利的實踐自古就有。 在中國歷史上從殷商以來歷代王朝都以民本思想作為立國之根本。 民本思想在統治實踐上主要表現為推行保民惠民政策。

未成年的兒童群體是民眾的重要組成部分, 他們的生存狀態直接關係到社稷安危。 孟子更進一步認為仁愛來自於惻隱之心, 所謂“惻隱之心, 仁之端也”。 對“鰥、寡、孤、獨”等社會上最弱勢的群體, 心存惻隱, 發政施仁, 可治天下。

在民本和仁愛思想的驅動下, 包括慈幼恤孤在內的大同理想, 自秦漢時期就開始逐漸落實到國家政策層面。 古代中國國家制定實施的慈幼恤孤政策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賑濟和賜恤孤幼。 中國古代社會各朝政府都設有專門官職負責恤孤事宜。

春秋時期“凡國都皆有掌孤”, 唐代規定縣令的職責除了“導揚風化, 撫字黎氓, 敦四人之業, 崇五土之利”, “養鰥寡, 恤孤貧”也是其工作職責的重要部分。 元代政府設經略使官職, 專門負責救濟孤寡, “命經略使問民疾苦......常令有司存恤鰥寡孤獨。 ”中國古代社會還鼓勵和保護新生兒的出生和養育。 《周禮·地官·司徒》所規定的“以保息六, 養萬民”中第一條就是“慈幼”, 其具體救助內容包括“產子三人與之母, 二人, 與之餼”, 2也就是產子三人國家配給保姆, 產子二人, 國家按時接濟糧食。

可見古代君王對新生兒童的保護無論是出於施行仁政的宣示昭告, 還是增加人口的現實需要, 都意識到改善母親、父親乃至整個家庭的生活條件有助於增加兒童的福祉。

第二, 收養孤幼。 中國古代常有因為家境困窘、遭遇饑荒等原因而棄嬰鬻兒的現象發生。 針對這一情況, 各朝統治者首先以法令禁止棄嬰。 秦律規定“擅殺養子者法當棄市”, 之後唐律沿用此法, “士五(伍)甲無子, 其弟子以為後, 與同居, 而擅殺之, 當棄市”7。 “生子不舉”也將受到法律的懲治, 此外, 官府還出資為饑民贖子。 其次制定養子法令, 鼓勵民間異姓收養。 對於戰爭中陣亡或者病死軍兵的遺孤, 由政府負責收養。 唐律規定“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 聽收養, 即從其姓”。

第三,孤幼犯罪減免刑罰。中國古代社會,未成年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享有減免刑罰的權利。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享有減免刑罰的權利外,在刑事司法的逮捕、審訊、科監等方面也享有一些受保護的權利。漢代不拘捕7歲以下兒童。漢景帝年間規定8歲以下兒童不帶刑具。

第三,孤幼犯罪減免刑罰。中國古代社會,未成年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享有減免刑罰的權利。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享有減免刑罰的權利外,在刑事司法的逮捕、審訊、科監等方面也享有一些受保護的權利。漢代不拘捕7歲以下兒童。漢景帝年間規定8歲以下兒童不帶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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