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朋友駕車肇事撞人後, 男子張某幫忙毀滅證據, 最終, 朋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張某也因犯幫助毀滅證據罪, 被判刑6個月。
張某的朋友烏某駕車撞上行人後, 趁天色比較暗, 周圍沒什麼人看到, 駕車逃逸。 張某為了幫烏某逃避警方抓捕, 撕毀了肇事車輛的車貼、轉移車內物品等毀滅證據行為, 擾亂偵查工作。
最終, 烏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而張某也被警方傳喚到案, 其到案後如實交代了如何幫朋友毀滅證據的經過。
“我當時只是想幫朋友, 沒想到這也是犯罪。 ”張某稱, 自己都是義氣用事,
幾個月前,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張某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偽造證據,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依法應予以懲處。 最後以幫助毀滅證據罪, 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解讀:
“好心”為親友出頭毀滅證據將涉嫌犯罪
新疆思睿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波介紹, 幫忙毀滅證據一般都發生在親人、朋友之間, 尤其是當親友打架、殺人或交通肇事等情況後, 當事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如何幫其逃避法律制裁, 於是“好心辦壞事”, 不但幫不了對方, 自己也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 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也明確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 幫助毀滅證據罪是指與當事人共謀或受當事人指使, 幫助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情節嚴重的行為。
另外, “幫助”一詞含有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意思, 行為人一般具有使當事人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的目的, 當然, 即使行為人不是為這一目的, 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因此提醒市民, 幫助親友時, 一定要認清是非, 不是什麼忙都能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