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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撞人逃逸犯交通肇事罪 男子幫毀證據同被判刑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朋友駕車肇事撞人後, 男子張某幫忙毀滅證據, 最終, 朋友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張某也因犯幫助毀滅證據罪, 被判刑6個月。

張某的朋友烏某駕車撞上行人後, 趁天色比較暗, 周圍沒什麼人看到, 駕車逃逸。 張某為了幫烏某逃避警方抓捕, 撕毀了肇事車輛的車貼、轉移車內物品等毀滅證據行為, 擾亂偵查工作。

最終, 烏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而張某也被警方傳喚到案, 其到案後如實交代了如何幫朋友毀滅證據的經過。

“我當時只是想幫朋友, 沒想到這也是犯罪。 ”張某稱, 自己都是義氣用事,

法律意識淡薄導致犯罪, 其表示很後悔。

幾個月前,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張某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偽造證據,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依法應予以懲處。 最後以幫助毀滅證據罪, 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解讀:

“好心”為親友出頭毀滅證據將涉嫌犯罪

新疆思睿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波介紹, 幫忙毀滅證據一般都發生在親人、朋友之間, 尤其是當親友打架、殺人或交通肇事等情況後, 當事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如何幫其逃避法律制裁, 於是“好心辦壞事”, 不但幫不了對方, 自己也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307條第2款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罪, 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還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犯該罪的, 從重處罰。

在《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也明確規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 幫助毀滅證據罪是指與當事人共謀或受當事人指使, 幫助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情節嚴重的行為。

另外, “幫助”一詞含有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意思, 行為人一般具有使當事人逃避或減輕法律制裁的目的, 當然, 即使行為人不是為這一目的, 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因此提醒市民, 幫助親友時, 一定要認清是非, 不是什麼忙都能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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