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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杭州保姆縱火案觀點交鋒:放火的真實動機是什麼?主觀惡性有多大?能否從輕處罰?

原標題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莫煥晶犯放火、盜竊兩罪

杭州“藍色錢江”案將擇日宣判

經過近12小時審理, 2月1日20時50分, 杭州“藍色錢江”保姆莫煥晶放火、盜竊案一審庭審結束,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法院將擇日宣判。

2月1日上午9時, 此案在杭州市中級法院繼續開庭審理, 杭州市檢察院派出公訴一處處長張洪閣等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莫煥晶及其辯護人, 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被害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到庭旁聽了庭審。

杭州市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 2016年9月, 莫煥晶經仲介應聘到被害人朱小貞、林生斌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6月間, 莫煥晶多次竊取被害人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 得款18萬餘元。 至案發時, 尚有評估價值19萬餘元的物品未贖回。 莫煥晶還編造買房等虛假理由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 上述款項全部被其用於賭博揮霍。 2017年6月21日晚, 莫煥晶又用手機上網賭博, 輸光包括當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塊手錶典當所得款項在內的6萬餘元。 為繼續籌措賭資,

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2017年6月22日淩晨5時許, 經事先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字資訊後, 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 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小貞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火災還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 損失價值257萬餘元。 火災發生後, 莫煥晶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 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莫煥晶於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 在紹興市、上海市等地從事保姆工作期間, 在三名雇主家均曾實施盜竊行為, 均被雇主發現, 退還相關財物後被辭退。

杭州市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莫煥晶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應以放火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開始後, 審判長依法核實莫煥晶的身份, 向訴訟參與人告知訴訟權利, 並歸納了1月26日召開的庭前會議內容, 明確了庭審調查的重點內容。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公開庭審方式等均無異議。

在法庭調查訊問環節, 公訴人圍繞起訴書指控的放火、盜竊事實詳細訊問了莫煥晶;訴訟代理人主要針對莫煥晶放火的目的、點火的方式、點火後的行為、為何未及時報警和救人進行了補充發問;辯護人主要針對莫煥晶與被害人一家有無矛盾、是否故意引燃沙發和窗簾、著火後採取的救援行為進行了補充發問;被害人林生斌質問莫煥晶為何放火加害對她照顧有加的朱小貞等人,

並指責其當庭說謊。 莫煥晶承認放火和盜竊事實, 同時辯稱, 其放火的目的是想通過先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朱小貞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其未逃離現場, 且有報警等配合救援行為。 隨後, 法庭調查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被告人莫煥晶表示認罪, 但辯稱其從來沒有想過要去傷害朱小貞等被害人。

對於盜竊罪, 辯護人提出莫煥晶從紹興、上海三位雇主家盜竊的財物均已退還, 其對盜竊財物有贖回、歸還的意願, 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在司法機關掌握其盜竊事實之前主動交代, 構成自首, 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放火罪,認為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淩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雇關係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辯護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僅具有放火滅火的邀功借錢想法,並沒有為了掩蓋盜竊事實而放火的動機;莫煥晶不具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物業消防管理責任是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莫煥晶的坦白有助於查清本案放火事實。

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法庭辯論結束後,莫煥晶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沉迷於賭博,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2月1日20時5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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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放火罪,認為莫煥晶沒有放火動機,不想造成火災以及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莫煥晶積極滅火救人並非逃離現場,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關鍵原因是莫煥晶放火,但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也是因素;莫煥晶在自己報警以及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訊問時如實供述,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綜合考慮莫煥晶放火的主觀惡性、事後積極救助行為、釀成慘劇的多重因素、認罪悔罪態度好,對莫煥晶從輕處罰。

公訴人在答辯中強調,莫煥晶在居民樓內點燃書本、引燃窗簾,該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對此莫煥晶主觀上能充分認識並預見而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依法構成放火罪並應當對全部危害後果負責,且犯罪動機卑劣;莫煥晶刻意選擇男主人不在家的淩晨時段放火,且沒有積極有效的滅火救人行為;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與莫煥晶的犯罪後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不能減輕莫煥晶的刑事責任;本案不存在消防救援不力的情形;莫煥晶並非主動投案,而是接受訊問後才供述放火、盜竊的事實。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在放火後未積極救援,放任火勢蔓延,應對後果負全責;主雇關係好更能說明莫煥晶放火動機卑劣。

辯護人補充提出,莫煥晶僅具有放火滅火的邀功借錢想法,並沒有為了掩蓋盜竊事實而放火的動機;莫煥晶不具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物業消防管理責任是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莫煥晶的坦白有助於查清本案放火事實。

審判長歸納了庭審爭議焦點。各方訴訟參與人主要圍繞莫煥晶放火的真實動機及罪名;物業管理及設施維護、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減輕莫煥晶的罪責;莫煥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能否據此減輕其罪責等問題,充分闡明了各自的觀點。

法庭辯論結束後,莫煥晶向法庭作了最後陳述,表示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但由於其行為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給社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對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其長期沉迷於賭博,犯下不可饒恕之罪,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庭給其公正的裁決;其勸告大家引以為戒,不要賭博。

鑒於本案案情重大,合議庭評議後將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擇期公開宣判。

2月1日20時50分,審判長宣佈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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