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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培訓有了“硬杠杠”

本報訊 記者于孟林報導:為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出臺《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下稱《規定》), 自2018年3月1日起, 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從業人員的考核內容和程式及各級煤礦安監部門在培訓工作中的職責都將有硬要求。

《規定》要求,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制定年度培訓計畫、明確負責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 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培訓經費。 其中, 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對於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企業應該以自主培訓為主,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煤礦企業不僅要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 實行一人一檔, 而且要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 實行一期一檔。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 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規定》明確,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考試內容主要包括: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和職業健康基本知識;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試在上述內容外增加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和應急管理的內容及其要求兩部分。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 之後每三年考核一次。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在參加資格考試前應當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專門培訓。

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七十二學時, 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學時。

《規定》強調,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以外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考核部門應當建立煤礦安全培訓隨機抽查制度, 制定現場抽考辦法, 加強對煤礦安全培訓的監督檢查。

煤礦企業若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四類行為中的任一行為,

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若存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計畫、機構、人員資金和內容配備不到位或未配備的, 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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