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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轉發《辦法》 中醫診所未備案擅自執業 最高罰3萬

中醫診所未備案擅自執業 最高罰3萬

每日甘肅網2月1日訊(西部商報首席記者 金奉乾) 1月31日, 甘肅省衛生計生委向各市州轉發了國家衛計委《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未經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執業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省衛生計生委要求, 各市州和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建立中醫診所負責人培訓、執業人員繼續教育、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等管理制度。 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 應當場發放《中醫診所備案證》。

未經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執業的, 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向社會公告相關資訊;拒不改正的, 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其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中醫診所擅自更改設置未經備案或者實際設置與取得的《中醫診所備案證》記載事項不一致的, 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 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應當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註銷《中醫診所備案證》。 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應當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註銷《中醫診所備案證》。 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的, 由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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