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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也有死緩制度嗎,秋審制度又是怎樣執行的?

秋審是清王朝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 是清朝時期類似於死刑覆核程式的一種制度。 它並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在秋天處決死刑犯, 而是規定每年被判處死刑的案犯不立即處決, 而是由地方和中央官員再次審核並由皇帝最終裁決。 除了死刑中一些嚴重犯罪的案犯要立刻處以斬立決以正法律綱常之外, 對於死刑中情有可原或者罪行較輕的人, 可予以緩決, 到第二年秋天再進行一次覆核, 決定是否處決, 這種制度稱為“秋審再定”。 而覆核後, 大多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

清代的秋審,

直接源於明代的“朝審秋決”的朝審制度, 而清朝的秋審制度始于清朝初年, 後不斷完善和發展。 順治元年, 刑部左侍郎党崇雅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審的建議。

清代的秋審執行步驟, 可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主要程式。

地方秋審主要分為招冊、解囚和地方複審、具題三步走。

招冊即由州縣登記造冊, 對州縣監獄中候審的死刑犯人, 各州縣在年初審錄再確認以防判錯。 解囚和地方複審指在州縣登記造冊後, 將犯人連同案卷一起交省提刑按察司收押進行會審。 具題指就是各省官員把審錄完結的會審結果向皇帝上報。 所有具題案件要裝訂成冊, 以便皇帝流覽。

中央秋審分為刑部看詳與核擬、會審與具題、複奏與勾決三個階段。 刑部看詳與核擬是指各省督撫秋審結果上報後, 刑部便開始進行審核, 要對案件題本加複批語三輪之後呈堂公閱, 各加批語說明案件可以分為哪一類型。 案件題本經審察之後再進行下一步的會審。 會審與具題是指秋審的會審即所謂“秋讞大典”。 每年八月中旬, 各級特定官員參與會審”。 大典結束後, 刑部領銜以參加會審全體官員的名義向皇帝具題。 每省案件各分情實、緩決、可矜、留案承祀四類。 另外, 有關“服制”案犯、“官犯”均單獨製作一本案卷。 情實類另造黃冊, 隨同一起呈遞皇帝。 複奏與勾決指被確定為情實的案件進入最後階段,

死刑執行前向皇帝複奏, 並由皇帝決定勾決, 勾決是皇帝親自主持進行的, 由皇帝直接掌握了秋審的審判權。

秋審制度體現了中國古代傳統的“德主刑輔”、“立法並用”、“恤刑慎殺”的法律思想及原則, 既保持了死刑的威懾作用, 不放縱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濫殺擅殺。 秋審制度是封建法律發展的頂峰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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