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恩施1月31日電(通訊員 高雅)“被告人馬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據悉,被告人馬某某系張家口市捷欣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與中鐵大橋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來恩黔高速公路項目經理部簽訂路基施工勞務分包合同,2014年7月工程完工。 工程建設期間,彭某、石某某等10人在被告人馬某某工地做工。 被告人馬某某在工程完工後未結清工人工資,並於工程完工前兩個月就離開咸豐,經有關部門下達整改指令後仍不支付。 同年12月咸豐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通過辦案民警的督促,2015年2月被告人馬某某將拖欠的64萬餘元工資發放到彭某、石某某等人手中,但被告人馬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