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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紀委關於4起扶貧領域“兩個責任” 落實不到位問題典型案例的通報

為進一步嚴明紀律, 加強警示教育, 現將4起扶貧領域“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上思縣征地工作組胡多嬌、黃著然、梁榮卿、吳世升、韋鐸初等人在土地徵收工作中履職不力導致土地權屬認定錯誤被問責的問題

2009年上半年, 以胡多嬌為組長, 黃著然、梁榮卿、吳世升、韋鐸初為組員的征地工作組對上思縣工業集中區範圍內思陽鎮六銀村六銀屯的土地進行徵收, 徵收涉及六銀屯二隊土地81.46畝, 土地補償款236.7347萬元。 在徵收的81.46畝土地中, 因征地組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不按土地徵收程式進行權屬調查核實,

錯誤地將屬於高加村渠丁屯李有某、李繼某和六銀屯梁某等三農戶面積共為11.58畝的土地權屬確認給六銀屯其他農戶並讓其領取了土地補償款。 2011年6月, 上思縣人民政府又組成新的征地組對上述地塊進行徵收, 並將補償款發放給李有某、李繼某和六銀屯梁某等三農戶。 該地因重複兩次被徵收, 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2017年12月, 胡多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並調整其相應的退休待遇;黃著然、梁榮卿、吳世升、韋鐸初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上思縣征地工作指揮部被責成商有關部門對錯發的征地款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二、東興市江平鎮吒祖村黨支部原書記、主任黃慶文, 村黨支部原委員、副主任鄧強禮履職不力,

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戶獲得危房改造指標及補助款被問責的問題

2009年, 黃慶文、鄧強禮在分別擔任吒祖村黨支部書記、主任, 黨支部委員、副主任期間, 負責吒祖村危房改造工作, 未按照上級檔精神及要求對該村農村房屋安全評定工作和危房改造戶資格認定審核嚴格把關, 明知吒祖村村民潘培某、潘某豔兩人不符合申報條件, 卻在申報材料上簽字確認其兩人符合申報條件並上報, 致使潘培某、潘某豔獲得東興市2009年農村危房改造指標, 共計違規領取危房改造補助30000元。 2017年12月, 黃慶文、鄧強禮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三、港口區光坡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夏如軍落實主體責任不力, 導致分管部門多名幹部出現違紀問題

2014年至2015年, 夏如軍同志作為光坡鎮農業服務中心的分管領導, 對上級相關部門直接劃撥給光坡鎮農業服務中心的專案資金及該中心幹部日常監督管理不到位, 造成港口區光坡鎮農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發放農用物資過程中, 出現虛列發放人員名單、修改數量、多列支出等弄虛作假現象。 該中心余逸群、錢雨梅、駱曉燕等三人違反工作紀律分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該中心原主任蘇民榮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和違規挪用專業合作社資金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夏如軍作為光坡鎮農業服務中心分管領導, 落實主體責任不力, 對分管的部門監督不到位, 出現多名幹部違紀, 造成不良影響,

夏如軍對此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2017年12月, 夏如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四、防城區那梭鎮那夏村黨支部原書記蘇加發、原主任李紹勇履職不力, 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戶獲得危房改造指標及補助款被問責的問題

2015年初, 蘇加發、李紹勇在分別擔任那夏村書記、主任期間幫助不屬於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物件的村民蘇某某填寫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書和代其簽名、按指模, 並在申請審批表上簽字同意, 加蓋村委公章上報, 最終使蘇某某獲得2015年度危房改造指標, 領取危房改造補助款18250元。

另查, 2010年至2015年, 李紹勇在為群眾辦理危房改造指標過程中, 向5名群眾收取1000-4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共10400元。 案發前李紹勇將違紀所得1900元退還群眾,

案發後將其餘違紀款8500元存入防城區紀委廉政帳戶。

2017年12月, 蘇加發受到黨內警告處分;李紹勇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並將其退出的違紀款8500元退還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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