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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對賣淫嫖娼強制收教進行合憲性審查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 網路圖

這將是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第四次在全國兩會上將“矛頭”對準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 是針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被收容教育者, 將面臨6個月到2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

“收容教育制度跟勞教相似, 都是由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長時間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 朱征夫向南都記者表示:勞動教養已經廢除了, 收容教育制度的廢止“刻不容緩”。

南都記者獨家獲悉, 作為連任的全國政協委員, 朱征夫今年準備的一份提案, 便是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他認為, 收容教育制度的設置不僅超越立法權限, 還明顯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相抵觸, 更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所體現的法治精神不符。

去年,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 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 維護憲法權威。 朱征夫期望, 在此背景下的建言, 能夠撬動對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憲性審查。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超越立法權限

2014年, 演員黃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發社會關注。 近年來, 已有不少律師、學者指出該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呼籲廢除。

收容教育制度的確立, 要回溯到上世紀90年代。 1991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下簡稱《嚴禁賣淫嫖娼決定》)中規定, 對賣淫、嫖娼的, 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 使之改掉惡習。 1993年, 國務院頒佈《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收容教育辦法》),

對收容教育制度做出具體規定。 該辦法由《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授權國務院制定。

朱征夫對南都記者表示, 收容教育制度的設立超越了立法權限, 也不符合《憲法》確立的法制統一原則。

現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朱征夫認為, 《憲法》確立的上述法治要求體現在《立法法》當中。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只能制定法律。 第九條規定,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 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

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 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

也就是說, 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只能制定法律。

因此, 朱征夫提出, 《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本身及其對國務院的立法授權不符合《立法法》的上述規定。 國務院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也超越了《立法法》規定的國務院的立法權限。

此外,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朱征夫認為,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相互“打架”,

收容教育制度違背了《憲法》確立的上述法制統一原則。

具體而言,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將公安機關作出的收容教育的決定作為一種行政處罰, 但該種行政處罰並沒有明確包括在《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列舉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中。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更加明確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只能由法律設定。 可見, 收容教育制度明顯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抵觸。

此外, 朱征夫認為, 收容教育制度也與我國《刑法》確立的刑罰秩序相衝突。 刑法對輕微刑事犯罪的處罰, 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個月以下的拘役, 不予關押的管制, 還有定罪免刑的規定。 收容教育針對的賣淫嫖娼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 並不是犯罪行為,卻可以限制人生自由六個月到兩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長。

缺乏救濟手段 給權力尋租留下空間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三個月後,在2014年全國兩會期間,朱征夫提交提案,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與勞動教養制度在性質上類似:立法依據不足;由公安機關以行政處罰方式長時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濟因程式後置而難以發揮作用;與其它法律不相容;等等。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繼續存在,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所體現的法律精神不符。”朱征夫表示。

2013年,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曾公佈了一例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處罰狀告警方,二審判決警方敗訴的典型案例。該案中男子潘某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被要求收容教育,潘某不服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廣州中院在二審中認為,警方沒有證據證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惡習,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決定證據不足應撤銷。

“如果被收教,你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和行政覆議,但畢竟行政處罰已經生效和執行,人已經關進去了,怎麼申請?”朱征夫告訴南都記者,有少部分人曾在收容教育期後提起訴訟,“名義上要一個說法”,但被剝奪人身自由已成為既成事實。而這項制度會對當事人產生一系列後果,包括演藝界的禁止市場准入,“哪一個公司願意在用人時招來這種爭議” ?

朱征夫強調,涉及到長時間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處罰生效前可以不經審判程式,沒有律師辯護,沒有回避,沒有舉證質證,這到底符不符合程式正義,值得探討。

2014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應松年,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學學者、律師聯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他們在建議書中也提到,收容教育制度與我國憲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協調;收容教育制度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形勢;收容教育手段的嚴厲性與規定的性質明顯不符。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及運用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嚴重衝擊,《收容教育辦法》對收容教育的規定簡單、粗疏,且存在漏洞。對應當收容教育的對象界定模糊,導致適用上的混亂。由地方制定的標準各種各樣,缺乏內在一致性;6個月至2年的處置空間,賦予執法機關過大的裁量權,必然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會出現隨意執法或者選擇性執法。

“惡法”廢止需通過公開、穩定、持續的合憲性審查機制

2014年,有關部門曾與朱征夫就其提案進行專門討論,但沒有做出同意廢除的答覆。其後,朱征夫曾在文章中審慎地寫道,廢除收容教育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朱征夫認為,此前,一項“惡法”的廢止,存在“偶然性”,尚缺乏公開、穩定、長效機制。

他解釋說,以收容遣送制度廢止為例,“發生了重大事件,持續發酵後,中央才下決心廢除。” 也就是在這一年,朱征夫開始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但相關提案和建議也未納入合憲性審查程式。經過10年時間,在中央的抉擇、社會共識的形成以及媒體支持下,共同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

“而相較於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制度的廢止可能面臨更多困難。”朱征夫此前分析:收容教育涉及的人員範圍較小,由於種種原因,這個群體更多地對所遭受的收容教育選擇了沉默和隱忍;而且,收容教育雖然針對不特定的人,卻被許多人認為與自己無關,也不大可能因為個案發酵社會關注,推動制度終結。“收容教育制度的廢除,只能依靠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的進步。”

而今年,朱征夫則看到了新的“契機”。

朱征夫告訴南都記者,他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兩會期間,持續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他再度就此撰寫提案,變化在於,除了陳述對於收容教育制度不合理之處外,他還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在提案開頭,朱征夫寫道:《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立法法》是規範立法行為的憲法相關法和國家基本法。《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

他認為,這為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合憲性審查制度指明了方向。

“如果有了合憲性審查機制,那麼如果制度不合理,侵犯了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權利,有關部門可以啟動審查。對違憲檔的廢止,就會由偶然轉為必然。”朱征夫說。

采寫:南都記者 王秀中

並不是犯罪行為,卻可以限制人生自由六個月到兩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還長。

缺乏救濟手段 給權力尋租留下空間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三個月後,在2014年全國兩會期間,朱征夫提交提案,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與勞動教養制度在性質上類似:立法依據不足;由公安機關以行政處罰方式長時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司法救濟因程式後置而難以發揮作用;與其它法律不相容;等等。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繼續存在,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所體現的法律精神不符。”朱征夫表示。

2013年,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曾公佈了一例男子嫖娼不服收容教育處罰狀告警方,二審判決警方敗訴的典型案例。該案中男子潘某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被要求收容教育,潘某不服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廣州中院在二審中認為,警方沒有證據證明潘某存在多次嫖娼的惡習,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決定證據不足應撤銷。

“如果被收教,你可以申請行政訴訟和行政覆議,但畢竟行政處罰已經生效和執行,人已經關進去了,怎麼申請?”朱征夫告訴南都記者,有少部分人曾在收容教育期後提起訴訟,“名義上要一個說法”,但被剝奪人身自由已成為既成事實。而這項制度會對當事人產生一系列後果,包括演藝界的禁止市場准入,“哪一個公司願意在用人時招來這種爭議” ?

朱征夫強調,涉及到長時間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處罰生效前可以不經審判程式,沒有律師辯護,沒有回避,沒有舉證質證,這到底符不符合程式正義,值得探討。

2014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應松年,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40余位法學學者、律師聯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他們在建議書中也提到,收容教育制度與我國憲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不協調;收容教育制度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形勢;收容教育手段的嚴厲性與規定的性質明顯不符。

此外,收容教育制度及運用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嚴重衝擊,《收容教育辦法》對收容教育的規定簡單、粗疏,且存在漏洞。對應當收容教育的對象界定模糊,導致適用上的混亂。由地方制定的標準各種各樣,缺乏內在一致性;6個月至2年的處置空間,賦予執法機關過大的裁量權,必然給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會出現隨意執法或者選擇性執法。

“惡法”廢止需通過公開、穩定、持續的合憲性審查機制

2014年,有關部門曾與朱征夫就其提案進行專門討論,但沒有做出同意廢除的答覆。其後,朱征夫曾在文章中審慎地寫道,廢除收容教育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朱征夫認為,此前,一項“惡法”的廢止,存在“偶然性”,尚缺乏公開、穩定、長效機制。

他解釋說,以收容遣送制度廢止為例,“發生了重大事件,持續發酵後,中央才下決心廢除。” 也就是在這一年,朱征夫開始呼籲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但相關提案和建議也未納入合憲性審查程式。經過10年時間,在中央的抉擇、社會共識的形成以及媒體支持下,共同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

“而相較於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制度的廢止可能面臨更多困難。”朱征夫此前分析:收容教育涉及的人員範圍較小,由於種種原因,這個群體更多地對所遭受的收容教育選擇了沉默和隱忍;而且,收容教育雖然針對不特定的人,卻被許多人認為與自己無關,也不大可能因為個案發酵社會關注,推動制度終結。“收容教育制度的廢除,只能依靠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的進步。”

而今年,朱征夫則看到了新的“契機”。

朱征夫告訴南都記者,他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兩會期間,持續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今年,他再度就此撰寫提案,變化在於,除了陳述對於收容教育制度不合理之處外,他還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在提案開頭,朱征夫寫道:《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立法法》是規範立法行為的憲法相關法和國家基本法。《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

他認為,這為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合憲性審查制度指明了方向。

“如果有了合憲性審查機制,那麼如果制度不合理,侵犯了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權利,有關部門可以啟動審查。對違憲檔的廢止,就會由偶然轉為必然。”朱征夫說。

采寫:南都記者 王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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