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執行擔保規定、仲裁裁決執行規定)3個司法解釋,作為執行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告訴《法制日報》,從2016年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以來,最高法不斷加強頂層設計,推動執行規範化,完善執行規範體系建設,填補規則空白,規範執行權力運行。
賦予申請執行人選擇權
孟祥透露,鑒於此前法律、司法解釋有關執行和解的規定寥寥,導致不少問題缺乏明確的依據和指引,實踐做法不一,理論爭議較大,最高法出臺執行和解規定,旨在充分發揮執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處理執行和解糾紛,提高司法公信力。
執行和解規定明確賦予申請執行人選擇權,即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申請執行人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這樣是否會造成此類訴訟案件大幅度增加,使得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就這一擔憂,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趙晉山解讀道,調研資料顯示,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讓步的比例在8成以上,極少申請執行人選擇就履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所以這項規定不會導致濫訴。 約定比較複雜的和解協議通過執行很難徹底解決,與其反復引發異議覆議,甚至申訴信訪,不如通過訴訟解決,成本更低,對申請執行人的保護也更為充分。
針對賦予申請執行人選擇權是否會出現重複受償的疑問,趙晉山告訴記者,如果法院已經恢復執行,就履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不能再受理。
孟祥介紹說,執行法院能否依據該條款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實踐中爭議很大。
為解決這一問題,執行和解規定特意明確了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效力,即如果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後,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保證人的財產,不需要申請執行人另行提起訴訟。
應在擔保期間主張權利
孟祥介紹說,因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比較粗疏,司法實務中對執行擔保的適用範圍、成立條件、法律效力等問題缺乏統一認識,各地法院實際做法存在較大差異。 為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執行擔保的制度優勢,進一步規範人民法院辦理涉執行擔保案件,最高法在充分調研和反復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執行擔保規定。
執行擔保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擔保期間內對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得以免除。
孟祥透露,確立執行擔保期間主要出於兩方面考慮。
不將執行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會不會影響通過資訊化手段查控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周翔說:“從技術實現的角度,這不應該成為一個障礙,只要對系統進行簡單的優化處理,就可以實現對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查控。 ”
拓展申請不予執行主體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對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範圍予以適當拓展,明確賦予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分別在第9條和第18條明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條件和實質審查標準。
孟祥介紹說,實踐中,個別當事人惡意仲裁、虛假仲裁,不僅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仲裁與司法的社會公信力。依據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案外人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確認其主張是否成立。而對於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審查結果,同時賦予當事人、案外人進一步救濟的權利,以充分保障其權益。
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甯說,當事人明知違反仲裁規定或者規則的情形,仍然參加或者繼續參加仲裁,視為對異議的一種放棄,即放棄對自己不利的仲裁裁決作出時提出仲裁違反規定,要求不予執行的權利。這種情形應當作為例外,明確不予支持。
何東甯告訴記者,對仲裁裁決因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14條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程式權利阻礙仲裁裁決案件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規定還列舉了若干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申請不予支持。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明確,執行仲裁裁決堅持以中級法院管轄為原則,當執行案件符合基層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並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孟祥介紹說,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屬於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範疇,為統一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審查尺度,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明確規定,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仍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層法院管轄的,也應移送原執行法院另行立案審查處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慎態度。
記者瞭解到,勞動人事仲裁和農村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仲裁屬於法定仲裁,仲裁規則、適用依據和救濟程式有特別程式規定,不適用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此外,仲裁裁決執行規定也不適用於涉港澳臺的仲裁以及涉外仲裁的執行。
”拓展申請不予執行主體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對申請不予執行的主體範圍予以適當拓展,明確賦予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分別在第9條和第18條明確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條件和實質審查標準。
孟祥介紹說,實踐中,個別當事人惡意仲裁、虛假仲裁,不僅損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仲裁與司法的社會公信力。依據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案外人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確認其主張是否成立。而對於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的審查結果,同時賦予當事人、案外人進一步救濟的權利,以充分保障其權益。
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何東甯說,當事人明知違反仲裁規定或者規則的情形,仍然參加或者繼續參加仲裁,視為對異議的一種放棄,即放棄對自己不利的仲裁裁決作出時提出仲裁違反規定,要求不予執行的權利。這種情形應當作為例外,明確不予支持。
何東甯告訴記者,對仲裁裁決因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14條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防止被執行人濫用程式權利阻礙仲裁裁決案件執行,仲裁裁決執行規定還列舉了若干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不予執行的情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此類申請不予支持。
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明確,執行仲裁裁決堅持以中級法院管轄為原則,當執行案件符合基層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並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可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孟祥介紹說,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屬於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範疇,為統一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審查尺度,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明確規定,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仍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層法院管轄的,也應移送原執行法院另行立案審查處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慎態度。
記者瞭解到,勞動人事仲裁和農村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仲裁屬於法定仲裁,仲裁規則、適用依據和救濟程式有特別程式規定,不適用仲裁裁決執行規定。此外,仲裁裁決執行規定也不適用於涉港澳臺的仲裁以及涉外仲裁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