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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決定從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決定規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修改後的憲法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維護憲法權威, 履行法定職責, 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恪盡職守、廉潔奉公, 接受人民監督, 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 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 進行憲法宣誓。 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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