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原、被告雙方系親兄弟關係, 父母過世後, 原告分得父母遺留下的老屋基一座。 2012年, 原告在父母分給自己的老屋基上修建房屋時, 因通道問題與被告發生糾紛, 被告便以原告所修建房屋沒有留出合理寬度作為通行道路為由, 強行將原告已修建好的通道石牆撬倒, 然後將牆腳向內移進去約20公分後再把牆身砌好, 並將剩餘的石頭堆放在通道上, 造成原告進出通行不便, 無法繼續進行房屋施工。 經原告多次邀請鎮、村領導進行調解, 雙方均未達成調解協定,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排除妨礙,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 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和理的精神, 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 應當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賠償損失”。 本案中, 被告以原告修建房屋時未能按自己的要求留出合理寬度作為通行道路為由, 強行將原告修建通道的石牆撬倒並將牆身後移, 雖然恢復了牆身並砌好, 但將所剩餘的廢砂石堆放在原告家通行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