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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安派出所偵查活動監督

近年來, 隨著偵查活動監督平臺的搭建, 以駐隊、駐所檢察官辦公室的設立為依託, 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愈發規範、有力。 但是, 要想切實解決偵查活動中需要監督的問題, 仍需要對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並繼續構建、完善相應機制建設。 結合司法實踐來看, 還存在以下問題, 需要引起關注和重視:

不配合、輕監督的觀念依然存在。 有的被監督者面對監督往往存在抵觸情緒, 對監督必要性的不理解時常制約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 對於個別人而言, 證據的補正補強、取證程式的合理規範似乎更多地意味著工作量的增加,

過於強調實體正義的追求, 導致接受監督的動力不足。

監督方式不足、力量匹配不夠。 一是偵查監督部門案多人少, 要對公安派出所開展監督, 投入的人力、精力要求比較高, 這與偵監部門目前的實際力量配置情況不相稱。 同時, 由於監督活動案件化不夠, 導致部分偵查監督人員還存在重辦案輕監督的理念, 弱化了偵查活動監督的開展。 二是知情存在有限性、事後性和被動性, 導致不能及時發現偵查違法行為。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採取的多是通過接受信訪舉報、審查批捕時審查卷宗材料和訊(詢)問當事人實現, 多停留於事後監督, 難以做到主動、同步監督。

目前, 除依託派駐檢察官辦公室指派專人專項監督以外, 並未形成全方位的監督體系, 真正落實到實踐中的監督方式往往只是台賬比對、立撤案抽查, 監督方式較為單一、彈性較大, 影響監督效果。

監督品質有待提升。 一是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作為一種創新探索, 目前關於開展該項活動的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主要依據相互之間會簽的檔展開監督, 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安機關的配合。 二是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對派出所而言往往意味著扣分項, 致使監督回饋不及時、不積極, 銜接不夠完善, 容易導致監督流於形式。

為解決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切實履行偵查活動監督職責,

筆者建議, 從以下三方面強化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

進一步強化監督理念, 提高監督水準。 檢察機關必須堅守法治理念, 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 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勤於監督, 促進刑事偵查活動依法進行, 打破重配合輕監督的局面。 為實現這一目的, 檢察幹警必須加強學習, 提高監督水準, 以保證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合理、有效。

建立大監督格局。 當前, 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主體主要是偵查監督部門, 是否能夠突破現有模式, 嘗試與控申、公訴等部門搭建相應的協作機制, 既能緩解人員緊張的壓力, 又能充分利用內部資源, 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 分工負責, 形成監督合力, 增強監督實效。

細化監督方式, 力求監督實效。 一是暢通監督管道。 可以嘗試搭建面向社會的監督管道。 如在派駐派出所檢察官辦公室設立投訴信箱, 既可以拓寬線索來源, 彌補無法即時監督的缺陷, 又能增進人民群眾對派駐檢察官辦公室的瞭解, 增進對檢察監督的理解和信任。 二是利用技術化、科技化手段, 探索全方位的監督方式。 大資料背景下, 在強化工作紀律、保密制度前提下, 可以探索建立依託公安網、檢察專網的辦案資訊共用網路平臺, 平臺依託雙向資料而又獨立存在, 即時的監督資料、監督流程也能增強工作透明度。 三是定期召開刑事偵查活動監督聯席評估會議。 依託資訊共用平臺,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 對派出所在刑事偵查活動中遇到的法律法規理解與適用、證據收集應用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分析總結,

引導派出所依法規範開展刑事偵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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