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5月1日中午12許, 陳某、季某、賀某、洪某四位同學到某縣“醉仙樓” 酒家共進午餐, 席間陳某、季某、賀某、洪某飲酒共敘同學友情。
【調解經過】
2017年5月6日上午, 縣司法局根據政法委要求, 對洪某醉酒誘發病症死亡一案, 由縣司法局調委會調解, 並形成調解方案。 指派由德高望重的調解員負責指導本次調解工作, 具體調處該案。 2017年5月15日調解員組織了調解。 通過雙方當事人陳述、辯解和相關證明材料的舉證, 查明洪某醉酒誘發病症死亡的原因, 非因飲酒者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造成。 對此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結論佐證:洪某自身患有原發性高血壓、心臟病,
調解員通過對雙方當事人采以事實為依據、讓證據說話, 引用類似案例, 以案說法, 讓當事人心服口服。 雙方認識到自已的行為危害性, 自願接受調解方案。
【調解結果】
經調解, 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
一、由被申請人陳某、季某、賀某一次性補償被申請人何某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撫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萬(陳某支付20000元、季某支付20000元、賀某支付20000元)
二、此協定系各方自願達成, 並約定於2017年5月20日前自覺履行完畢。
【調解體會】
調解員通過對雙方當事人陳述、辯解和相關證明材料的舉證分析,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 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 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 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 構成共同侵權, 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 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