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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 拒不如實申報家庭財產 法院:罰款8萬元

在一起離婚訴訟過程中, 因不滿妻子主動提出離婚, 已年過半百的宋某對自己經營多年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權, 拒不肯如實向法院申報。 近日, 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處罰決定, 對被告宋某予以罰款8萬元。

1990年秋天, 24歲的南通小夥宋某經人介紹, 認識了和他同齡的汪女士。 兩人一見鍾情, 很快墜入愛河, 不久便結婚成了家, 並於次年生育一子。 孩子的降臨, 給這個家庭帶來了很多樂趣, 但不久, 他們有了新的煩惱。

因汪女士原來在私企上班, 需要經常加班, 照顧不了孩子。 小倆口經過再三考慮,

決定讓汪女士辭去了工作, 專心在家做全職太太。 宋某則以驚人的勇氣和毅力進軍房地產業, 並獲得了成功。 雖然一家過得衣食無憂, 但汪女士卻越來越覺得兩個人的性格不合, 加上聚少離多, 兩人共同語言也越來越少。 隨著孩子的漸漸長大, 兩人的婚姻也走到了盡頭。

2017年11月, 汪女士訴至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 請求與宋某離婚,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審理過程中, 承辦法官召集雙方當事人, 要求全面、準確地申報家庭財產狀況, 並明確申報不實的法律後果。 汪女士聽說後, 便向法院認真如實填寫了財產申報表。 但宋某卻對妻子的離婚起訴很生氣, 認為家裡的大部分財產都是自己辛苦賺來的, 現妻子提出離婚只是想分他的財產,

遂拒絕財產申報。

法院查明, 被告宋某系某置業公司的股東, 並實際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 但被告宋某經法律釋明, 仍拒不提供股權審計評估所需的會計憑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宋某作為公司股東兼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人, 拒不提供股權鑒定所需的會計憑證, 使法院對股權價值難以確定, 有隱匿夫妻財產之嫌, 也屬於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情形, 妨礙了民事訴訟。 法院遂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8萬元。

收到決定後, 宋某表示服從法院的處罰決定, 並在規定的時間如數繳納了罰款。

通訊員顧建兵 嚴永巨集

記者馮巨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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