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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同事順風車回家途中遇車禍,能認定工傷嗎?

現在大家生活水準高了, 開車上、下班的人也越來越多, 相信坐過同事順風車的人應該不在少數。 但有一個問題大家是否想過, 如果搭順風車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 能認定工傷嗎?今天, 我們來一起分享一個案例, 這個案例比較具有典型性, 因為開車的同事屬於交通事故全責。

一、工傷認定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知道了工傷認定及不能認定的情形, 我們一起來對照著看案例。

【案例】

宋某在某電廠從事電工工作, 某日下班後搭乘同事張某車輛回家, 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宋某受傷。 交警認定張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後宋某向該電廠申請工傷待遇, 遭拒絕。

宋某遂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其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電廠對此不服, 向法院提起訴訟。

電廠認為:宋某雖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 但是他所乘坐的車輛駕駛員張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此宋某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 不能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員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之間, 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作為駕駛員的同事張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並不等於乘車人員宋某負有交通事故責任。 交警並沒有認定乘車人宋某負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責任。 因此宋某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 法院駁回了電廠的訴訟請求。

從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 此案例的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6款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宋某乘坐張某車輛從公司下班後回家, 因此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案例中雙方的矛盾點在“非本人主要責任”, 雖然司機張某要為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 但搭車的宋某在法律上並未被認定負有責任。 因此, 並不影響宋某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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