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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憑據支付, 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

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 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具體標準如下: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 按照3倍計算。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 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 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3、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 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 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五)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 按照醫療事故發

(六)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八)住宿費及伙食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

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 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具體賠償標準如下: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計算至十八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計算二十年;

3、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

三、患者死亡後的賠償項目及標準

(一)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三)其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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