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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偷汽車後視鏡留下紙條要“贖金”盜賊被判兩年刑

2月23日,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 被告人鮑某因盜竊轎車後視鏡鏡片,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17年9月2日至12日, 鮑某先後駕車來到合肥市、六安市、桐城市、安慶市, 用隨身攜帶的起子撬取他人轎車後視鏡鏡片, 並在轎車上留下一張標籤紙, 注明鏡片找回加的QQ號碼。 一旦被害人加QQ號後, 其便讓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數額通過微信轉帳方式贖回被盜的後視鏡鏡片。 經查明鮑某共盜竊他人轎車後視鏡鏡片20起, 被害人通過微信轉帳贖回鏡片10起, 經鑒定, 盜得財產價值共計人民幣32369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鮑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流竄多地採用撬他人轎車後視鏡鏡片的方式, 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價值共計人民幣32369元, 屬數額較大, 其行為構成了盜竊罪。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 在庭審中, 鮑某辯稱其中10起贖回後視鏡鏡片的行為應定敲詐勒索罪而非盜竊罪,

法院認為, 敲詐勒索罪與盜竊罪主觀上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財類犯罪, 但二者在客觀行為上表現不同, 盜竊罪主要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侵犯他人財產, 而敲詐勒索罪則以公開的方式向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發出威脅、要脅或恫嚇等手段, 且這種威脅或要脅方法是指行為人將要對被害人實施積極的侵害行為, 以此達到行為人預想的恐嚇被害人的目的。 此案中, 鮑某撬他人轎車後視鏡鏡片相對于被害人來說行為都是秘密的而非公開的, 被害人支付錢款贖回後視鏡鏡片是在其財產已被被告人鮑某侵犯的情況下實施, 鮑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特徵, 對此辯解意見不予採信。

被告人鮑某當庭自願認罪, 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 考慮到案發後被告人鮑某親屬已代其將被害人支付的贖回款全部退還, 被盜轎車後視鏡鏡片大部分現已被追回, 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 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法院網訊 (趙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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