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被電線絆倒九天后才報警?法院:存疑

楊女士在馬路上行走時, 被電線杆上散落下來的電線絆倒, 後經醫院診斷, 楊女士左胳膊骨折, 為此支出住院費和手術費共計2萬餘元。 後楊女士將城市照明中心起訴至法院要求索賠。 日前, 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 法院駁回了楊女士全部訴請。

原告楊女士訴稱, 某日她下公共汽車穿過公車站時, 被電線杆上散落下來的電線絆倒受傷, 事發後她被朋友接回家, 幾天後因疼痛難忍去醫院治療, 被醫院診斷為左胳膊鷹嘴處骨折。 楊女士認為城市照明中心疏於管理, 負有責任, 電線杆被汽車撞壞後, 無人維護和管理,

散落電線上也未做任何警示標誌和反光條。 經協商未果後, 楊女士遂將城市照明中心訴至法院。

庭審中, 被告城市照明中心辯稱, 楊女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事故與照明中心有關聯性, 僅提供醫療費票據作為主張的依據, 並不能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原因, 且現場有很多電線杆和拉線, 楊女士提供的現場照片不能反映其是被照明中心的拉線絆倒, 城市照明中心不同意楊女士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 楊女士主張5月24日被城市照明中心的電線杆拉線絆倒摔傷, 為此提交相關照片, 並稱其夫孟先生于25日中午報警。 照明中心認可照片中有其電線杆及拉線, 但認為現場線杆很多, 照片不能證明楊女士被其中心電線杆拉線絆倒受傷的事實,

照明中心提交相關照片, 證明現場有其他單位的線杆及拉線。 法院調取了相關報警記錄, 根據記錄孟先生于6月2日報警稱, 其愛人下公車, 被電線杆拉線絆倒, 民警現場瞭解到的情況是, 楊女士是于5月25日被絆倒。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楊女士要求城市照明中心賠償, 首先要證明其被城市照明中心的電線杆拉線絆倒摔傷的事實, 從其提交的照片來看, 不能有效證明事發時間、地點及被照明中心的電線杆拉線絆倒摔傷的事實。 從法院調取的報警記錄來看, 報警日期與其所稱的25日中午不符, 其在事發後第九天報警, 報警記錄上民警現場瞭解情況是5月25日被絆傷, 也與其主張的被絆傷時間不符。

因此, 根據楊女士提交的照片及報警記錄, 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 不能確定楊女士所主張的事實, 因此楊女士要求城市照明中心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配圖來源於網路)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