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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4S店保養維修車輛丟了手機,索賠無果後她選擇……

烏魯木齊晚報全媒體訊林女士陪朋友到4S店保養和維修車輛, 手機放在副駕駛不翼而飛, 索賠無果後將4S店告上了法庭。

4月16日, 記者從米東區人民法院獲悉, 經過審理後認定林女士和4S店都有責任, 最終判決4S店賠償林女士1200元。

幾個月前的一天, 朋友說要到4S店保養車輛, 並把車上的小問題一併維修下, 讓林女士陪著一起去, 二人於是一起到了4S店。 期間, 4S店工作人員要求提供行車證, 林女士於是到已停靠在保養工位的車上取, 取行車證時, 她將手機放在了副駕駛位上。 發現手機不見後, 林女士趕緊返回車上尋找,

手機卻不翼而飛。

隨後, 在調取4S店監控時, 林女士發現剛才工作人員沒將保養車輛上鎖就離開了, 接著有陌生人上了該車。 林女士認為, 是4S店沒有保管好車上的私有物品才導致手機丟失。

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商未果。

半個月前, 林女士將4S店訴至米東區人民法院, 要求賠償其價值三千餘元的手機一部。

面對林女士起訴, 4S店覺得很委屈, “她並不是到我們店保養車輛的車主, 只是與車主同行人員, 該保養車輛進入售後車間後, 工作人員已經讓車主在外檢問詢單上簽字, 並注明無貴重物品。 ”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 在車輛保養維修過程中, 林女士曾使用手機進行通話, 後該手機遺失。 法庭通過當天的報警記錄、手機通話記錄及4S店現場監控記錄,

法院認定, 林女士的手機確實在4S店中丟失。

法院認為, 4S店作為公共場所, 在其工作人員對保養車輛進行車輛里程登記時, 未將該車及時上鎖, 對於無關人員進入車輛, 也未及時制止, 其行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 林女士應將手機等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其疏忽大意造成手機丟失, 也有一定過失。

最後, 法院依照我國《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判決4S店向林女士賠償手機款1200元, 4S店表示服從判決, 並當庭給付了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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