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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維護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2015年7月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 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

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 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是第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節日意義

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 對培養和增強全民自覺投身國家安全責任感使命感, 夯實和築牢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 形成和彙聚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無疑具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國家安全法律

●2014年11月1日施行《反間諜法》

●2015年7月1日施行《國家安全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反恐怖主義法》

●2017年1月1日施行《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017年6月1日將施行《網路安全法》

增強維護國家安全意識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

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

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其他協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一方面, 不能以一己私利危害國家安全;另一方面, 要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 因支援、協助國家安全工作, 個體的利益受到威脅時可以向國家尋求保護。

什麼是間諜行為?

根據《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 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 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義務:●開展國家安全教育, 防範、制止間諜行為

●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協助;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

●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國家安全機關調查有關間諜行為情況、搜集證據時, 應當如實提供, 不得拒絕

●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檔、資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

權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面臨危險的, 可請求予以保護

●對國家安全機關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 有權檢舉、控告, 對處理結果有知悉權

●任何人不得對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打擊報復

維護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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