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有了車才發現, 操心花錢的事還真不少, 一不小心就會產生一些小車禍, 很多時候都需要員警來處理。 有時交警會把汽車拖回去處理, 拖回去的車會停在交警大隊的停車場了, 讓人驚訝的是這個停車是要花錢的!!!
其實就像我們在路邊停車付點錢也沒有多大的問題, 但這個停在交警大隊停車場就不同了, 因為一般要等到交通事故處理完才能把車給提走, 這樣恐怕短則一周長則一個月啊。 所以車主除了罰款, 在走的時候還要繳納高額的停車費。
小編一個朋友就遇到過這種事情, 實在是感覺很無奈啊, 天天自責要是當時沒那麼疏忽就好了,
不過好消息是, 在下個月(5月1日)開始實行的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中明確表示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而且, 還規定, 扣留的事故車輛在五日內必須找當事人來領取, 期間產生的停車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 但如果通知領車後沒有及時領取的, 停車費就要由車主來承擔了, 如果過了30天還不來領, 那麼有關部門會對這輛車進行依法處理。
觀點:這個新規對於廣大車主朋友來說無疑是個福利,
沒有碰上可能感覺不到,
一旦遇見這交不交停車費絕對有著巨大的差距,
所以說別埋怨有關部門整天加大違章處罰力度了,
其實各種規定也在慢慢變得人性化。
大家怎麼看待這項新規的實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