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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結婚三天鬧離婚 彩禮九萬該返還

【摘要】

經人介紹, 兩人成婚後三天妻子回娘家就不回來, 丈夫提出離婚後, 十幾萬元的彩禮能不能返還?太湖縣法院4月10日就這一案件給出了說法。

章某(初中畢業)系太湖縣新倉鎮人, 三十多歲, 經人介紹, 相識不久後與同鎮一離異女子李某(大學畢業)結婚。 2018年2月11日舉行了結婚儀式, 男方因結婚花去彩禮等費用共計16萬餘元。 因雙方學歷差距及性格原因, 三朝回門, 李某一直居住在娘家不願回來, 章某多次去接均未果。 2018年3月, 章某一紙訴狀訴至太湖縣法院, 要求與李某離婚, 並要求李某返還彩禮16萬元。

經審理查明,

章某和李某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對其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 但返還的數額應當進行區分判斷, 對於大筆財物現金, 應當予以返還;對於親戚之間的人情往來, 可視情況不予返還;對用於煙、酒、食物等易耗物品, 可以不予返還。

在庭審中, 法院對此案彩禮具體構成進行查明, 承辦法官在向原、被告雙方釋明彩禮返還的類型, 分別做工作, 使得雙方達成了調解, 李某返還章某彩禮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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