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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和平區公佈“免罰清單”為創業創新“鬆綁”

公司未按規定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備案、從事網路交易的自然人具備登記註冊條件卻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不滿六個月、藥品零售企業未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註冊證……這些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需要處罰的輕微違法經營行為, 今後在和平區都將“免罰”。

4月15日, 瀋陽晚報、沈報融媒記者從和平區營商環境局獨家瞭解到, 日前, 和平區發佈《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60條)》, 對60項輕微違法經營行為首次違法的, 免予行政處罰或罰款。

用減法為創業創新“鬆綁”

和平區營商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這項新政無疑為市場主體解縛鬆綁, 消除了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擔心動輒得咎的不安心理, 增強了創新創業者勇闖市場的信心。 特別對於初創企業、小微企業來說, 輕微違法後的一個行政處罰, 很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扼殺了一個初創企業的未來。 這與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扶持初創企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大舉措相違背。

與此同時, 這也無疑是轉變政府職能、轉變執法理念的具體實踐。 過去行政執法的理念存在“重監管、輕服務, 重權力、輕責任”的誤區, 因而行政執法手段往往靠單一的處罰。 “以罰代管”負面影響巨大,

不但有損于執法人員的整體形象, 也損害了營商環境。

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或免予處罰, 開展行政指導就是將監管於服務之中, 反映的是行政執法機關“責權統一”的理念, 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於承擔人民交給的責任, 真正實現執法為民的宗旨。

制定“免罰清單”有據可依

據介紹, 制定“免罰清單”有法律依據,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 糾正違法行為, 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不予行政處罰。 ”。

“免罰清單”的推行,

為和平區內各類市場主體解縛鬆綁, 消除了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因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而受到處罰的不安心理, 增強了創新創業者勇闖市場的信心。 目前, 和平區已對上百戶各類型市場主體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給予免予(不予)處罰待遇, 並開展一對一行政指導, 糾正違法行為, 市場主體沒有因為出現輕微違法經營行為而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瀋陽晚報、沈報融媒高級記者 白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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