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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代理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市民諮詢:近日, 市民黃先生諮詢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稱《民法總則》)對代理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國家一級律師、河南向東律師事務所主任崔向東, 法學博士、資深律師、商丘師範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楊世建答覆:

《民法總則》的第七章第一節對代理做了一般規定。 內容如下: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 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 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 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 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 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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